[ ] 字第 号
甲方 (委托人):
乙方(被委托人):云南 师事务所
甲方因亲属 涉嫌 一案,特委托云南 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 审判阶段贰审的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该案的律师、辩护人。乙方受委托应办理的事务如下:
审判阶段贰审担任 的辩护人。
二、乙方律师应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尽职、尽责地办理好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
三、甲方要如实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或情况,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终止辩护。
四、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规定,经协商一致,乙方向甲方收取以下律师费用: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
1、律师服务费: 元正(¥ );
2、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元正(¥ )。
(乙方已向甲方出示和告知)
以上共计收费金额 元正(¥ )。其中第2项采取预收的方式,待该委托的律师工作结束后,由甲方持事务所出具的预收条与律师事务所出示的有效支付凭证据实结算。
(二)付款办法和期限:办理委托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六、甲方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甲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因甲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甲方。
乙方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甲方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该委托至贰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宣判之日止,律师工作即告结束。如发回重审需要继续委托律师,甲方须重新办理委托,并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规定办理交费手续。
八、其他约定事项:按《合同法》有关规定。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另行商议。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依约履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