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故意杀人罪向故意伤害罪方向的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11-24 21:55:46,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审判长、审判员:

受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侯××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席法庭为侯××辩护。通过参与庭审,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掌握,现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侯××无杀人犯罪故意,只有伤害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无杀人故意,具体体现在以下事实和情节上:

1、被告人用水果刀扎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案发当日,被告人侯××同自己十岁的儿子一起去邻村赶集,路经被害人张××家经营的茶庄时,被告人虽遭到被害人的辱骂,但是被告人仅是回敬了几句,除此之外并没有同被害人纠缠,也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产生了要杀害被害人的念头。当被告人在集市上为儿子买了早餐,又花两块钱从地摊上为家里买了一把切橙子和西瓜用的水果刀后往回走,再次路经张××家经营的茶庄时,见张××的丈夫许××在茶庄外,因想到自己一再遭张××辱骂的原因全在许××身上,于是就很生气地质问许××。被害人张××听到被告人侯××质问许××的声音就从茶庄里冲了出来,再一次对侯××进行了谩骂,并冲向侯××,伸出双手抓侯××的面部,并把侯××面部抓破了一块皮。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人的自卫和报复的本能,被告人侯××产生了要教训一下张××的念头,随手掏出了在集上刚刚购买的水果刀,向张××面部扎去,本意是想扎张××面部一下,给她破破相,让她也知道我也不是好欺负的(侯××侦查阶段供述),但是结果刺中的却是被害人张××的颈部。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不仅不能认定被告人侯××事先存在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张××的预谋,其持刀捅向被害人,也仅是在突发事实面前的临时起意,并且临时起意的内容也只是伤害而不是杀人。

 2、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水果刀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1)从水果刀本身的特征来看,这把水果刀是被告人在地摊上花2块钱买的。如此廉价的水果刀,材质和锋利性应当都很一般,如果侯××有心杀人,正常情况下下她不会为了省几块钱去买一把烂刀,徒增杀人的难度。

2)除被告人侯××自己的供述外,本案还有证人王某某和高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了侯××到集市上买水果刀的目的是切水果用,而不是用作杀人凶器。在对这一事实的证明上,即便高某某的证言在细节上与其他证据存在些许矛盾,但综合王某某的证言、高某某的证言和侯××的供述也足以证实这一事实。

据侯××供述,被告人侯××买了水果刀后,随手装在了外穿毛衣的右边口袋里,为防止水果刀刀尖刺穿毛衣,就用右手握着刀柄,侯××从集上买了刀往家走的路上,基本上就是这个姿势。当她路经被害人张××家茶庄,在出言质问许××,并随后再次遭到张××谩骂,且张××冲上前来抓侯××的脸时,握着刀柄的右手也还是放在右边毛衣口袋里。张××抓伤了侯××的脸,侯××遂产生了要教训张××、给她破相的念头,于是随手使用了握在手中并装在口袋里的水果刀,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因此,被告人所使用的凶器是随手取得,而非事先蓄意准备。

3、从实施打击的部位上看:

根据被告人侯××到案以后的多次一致的供述,被害人张××冲上来将她面部抓伤后,被告人当时想的就是用手中的水果刀扎被害人面部一下,给她一点教训,但结果却误中颈部。为何会出现这个结果呢?辩护人认为,从本案相关证据所体现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刺被害人面部却误中颈部很可能跟以下客观因素有关:

第一,据被告人侯××供述和证人许××的证言,侯××在掏刀扎张××之时,张××正伸双手抓侯××的脸,侯××一边把头部扭到一边躲闪,一边举刀向张××实施了攻击。由于被告人侯××的头部扭向身体一侧,加上当事双方均在运动当中,因此判断失准是正常的。

第二,根据被害人的丈夫许××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张××身高在1.68米左右,而据目测,被告人侯××身高在1.63米左右,可以肯定的是,侯××比张××要矮一些。所以侯××要用刀刺张××的面部,需要举刀够着刺,这样想刺较高位置的面部而误中位置较低的颈部的可能性也很大。

总之,根据案发当时的实际情状,被告人侯××有关想捅的是张××面部的供述是可信的。同时侯××关于如果我想杀她就会去捅她肚子的辩解,也可以证实侯××并无要杀害张××的故意。

4、从实施打击的次数上看,被告人侯××只是向被害人捅了一刀,在当时被害人还未倒地的情况下,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的攻击。被害人之所以只中一刀就会死亡,是因为他被刺中的恰好是脖子上最危险的干动脉,如果这一刀刺中的不是这个部位,被害人很可能就不会死亡。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应当可以认定被告人侯××既不知道刺中的是被害人的致命部位,也没有打算要去刺被害人的致命部位。被告人只是对被害人刺了一刀,就停止侵害,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要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故意。公诉人称被告人之所以对被害人只刺一刀就停止加害,是因为被告人心理上发生了变化,所以没有进一步实施攻击,这种说法属于公诉人的先入为主、主观臆测,而不是案件事实。

5、从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日的关系上看,虽然二人因许××的品行问题多有积怨,但量其程度还不至于到你死我活的程度,同时被告人侯××也明知对两家的仇怨最应当负责的是许××,因此,对于屡次对自己恶语相加的被害人,被告人主观上想教训她一下是可信的,如果说因此而产生杀害的想法,则不尽合理。

综合以上5各方面的理由,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存在杀人故意,只能认定存在伤害故意,依照刑法,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侯××当天下午即在两位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应给予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方存在较为明显和严重的过错

首先,从本案相关证据所显示的事实看,作为被害人丈夫的许××,在10多年前曾经对被告人侯××有过强奸行为,并且在侯××结婚后还多次对侯××实施骚扰。许××的流氓行径和不光彩历史是本案的导火索。

其次,作为许××的妻子的被害人,不是去管住自己行为不端的丈夫,而是不问是非迁怒于侯××,动辄出言辱骂,甚至进行殴打,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存在直接过错。

因被害方存在以上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且认罪态度一直良好,也请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李金元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辩护刑事辩护

上一篇:故意杀人案中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的认定
下一篇:恋情失败杀死女友的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办案手记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