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赔偿计算方案实例

更新日期:2011-11-26 21:07:56,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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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系被害人柳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系被害人柳某之母)被告人程某  程某与柳某两人同在哈尔滨市某市场卖熟食。2007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程某见一熟人在柳某店内购买烤鸭,便告诉其妻杜某,说柳某在抢生意。随后杜某手持菜刀到柳某烤鸭店,将柜台玻璃砸破。柳某与妻子李某出来指责杜某,被告人程某持一把单刃尖刀冲过来,朝着柳某左侧胸部连刺两刀,柳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柳某系右心室被刺伤导致心功能衰竭死亡柳某死后,留下一女不足两岁,妻子李某,父母双亲系双残疾人。

黑龙江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文永泉分析:

被害人父母虽系农村村民,但其居住在哈尔滨市已近十年,可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索赔,最大限度保护二老的合法权益。据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程式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柳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程某因琐事故意杀害柳某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并于今日由贵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代理人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正是因为柳某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心狠手辣,草菅人命,才在短短几分钟内手持凶器仅两刀便致人死亡;也是本案的被害人柳的无辜死亡。 

二、因被告人程某故意杀人导致杨某死亡,造成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52586元被告人理应赔偿。 

1、被害人柳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均为哈尔滨市。柳某与其父母均为农村户口,1997年8月29日,柳某在哈尔滨市买了一幢6楼,建筑面积为80。并接其父母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来此居住,2007年2月1日,柳某即在案发地点经营“北京烤鸭店”,其父母也在哈尔滨靠作些小生意糊口,三人均在哈尔滨市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精神,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依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应赔付给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共计352586元。 

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索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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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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