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中伤情鉴定重伤与轻伤之界限

更新日期:2012-02-24 23:39:3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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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重伤的界定,我国刑法第95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对重伤的标准作了更非常详细的说明。鉴定伤害结果是否重伤,究竟是以受伤当时的伤势为准,还是以治疗后的结果为准,有着不同的见解。通行的观点认为,重伤鉴定应当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考虑综合评定。但是,即使以此为原则,在鉴定实践中,对同一种伤害案件有时也会因为鉴定的依据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究其原因,是不同的鉴定在上述原则指导下“综合评定”的具体方法有别。那么,如何取舍呢?我们认为,重伤鉴定应以上述综合评定的方法为原则,同时要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对于多种重伤具体标准的内容,选择适当的医疗诊断为鉴定依据。

另外,在鉴定伤情,区分重伤与轻伤时,应当注意排除由于职业不同所造成的认识差别。一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对他的思维方法往往造成一定影响。为准确鉴定伤情,首先,对原始损伤进行判定时,必须排除现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影响,应从该损伤本身对人体健康的破坏程度来考虑。这些变化,对我们判定重伤不能不产生影响。其次,在认定原始损伤程度时,也要避免受感情的影响,既然法律规定伤害程度有轻重之分,在判定伤势的轻重时,就应当尽量使其符合科学的含义。只有科学地认定轻伤和重伤,才能保证对案件的处理是以事实为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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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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