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会见为例印证似无所为实为大有所为

更新日期:2014-06-06 21:29:43,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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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已经全面了解,但了解归了解,并不等于掌握或重视,很多律师觉得案子离法院开庭还有一段时间,就不太重视已调取的证据,及时对证据进行审查、梳理,作相应的案件分析报。由此,在审查起诉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也感觉会见没什么意思,无非是按当事人或家属的要求,走走形式、拉拉家常。实际上,在此阶段律师也收取了相应费用,如果在此阶段律师仅是会见一次,完了阅卷,并将所查阅的案卷材料束之高阁,则当事人或家属所交的该阶段的费用,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相符。作为长期从事辩护工作的我看来,审查起诉阶是很重要,很关键的一个阶段,律师可做的工作很多,下面仅就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重点提出如下观点。

1.首先要询问犯罪嫌疑人、公诉人曾经问过他什么问题。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完全等同干预审人员,考虑案件的角度、思路、重点都可能略有不同,作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对手”,公诉人的角度和看法尤为重要。律师透过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可以体察到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甚至能够基本推测出起诉书的重点。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律师更为全面的了解案情,同时也能为今后法庭上的辩论打下基础。

2.注意核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是否吻合。如果不吻合,应当询问真实情况,以及案卷记录时的有关情况,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3.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认识与案卷材料反映的不一致,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不一致的原因,提出律师自己的独立判断和意见。

4.律师应当根据卷宗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案件是否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与犯罪嫌疑人交流;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并向检察机关提供辩护意见。

5.注意核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如果事实有出入或矛盾,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当面进行核实。

 6.在此阶段可以明确的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他在预审期间受到了不公正的审讯甚至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务必要向公诉人郑重声明,如果持有证据,务必要向公诉人出示。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告知公诉人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及时地纠正预审期间的错误,避免冤假错案。

  7.律师会见中一定要注意向被追诉人阐述法律对自首及立功的有关规定。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被追诉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因此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了解被迫诉人的到案经过,帮助其正确认识是否构成自首。律师认为其可能构成自首,但侦查机关并未收集其自首的有关证据时,一定要被追诉人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以便于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为进一步查证提供依据。

8.要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既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那么就距离开庭审判不远了。如此说的目的就是要提醒他,如果有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一定要抓紧时间向公诉人员说出来。有利情节一方面包含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自首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另一方面是指有些人本来不是犯罪人,而是出于哥们义气,一直在为他人“顶罪”。后一种情况就需要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晓以利害,进行深度的沟通和交流。让犯罪嫌疑人知道在此阶段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无罪,否则接受法庭的审判是必然的了。如果此时还不如实供出有利情节,将来进入审判阶段,获刑只怕后悔也来不及了。

9.与当事人就涉嫌罪名进行交流,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已基本熟悉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犯有几罪以及各罪的轻重,共同犯罪案中,在案中的角色及排位等信息。而该起诉意见书的电子版一般会移送给检察院,很多起诉意见书与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大体一致,这一份起诉意见书基本决定了这个案子的导向与走向。由此,在此阶段要与犯罪嫌疑人核实罪名,罪刑的轻重,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角色与地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与辩解。如发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收有误,应立即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以免到审判阶段无法改变罪名,为法庭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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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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