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被控侵占公司财产罪无罪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0-11-19 15:34:30,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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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我认为: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主要事实是:在被告人吴某担任某华公司经理期间,先后有数笔公司资金被划转到被告人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恒某公司的帐户。

但问题在于,在同一时期,某华公司也利用云南恒某公司的帐户资金先后支付了数笔公司债务,同时,从云南恒某公司的帐户提取了大量现金以借吴某个人款项的名义返回公司使用。这一切,有公司出纳员的证言以及某华公司现存的帐簿记录为证。我们不难看出,两相数字比较的结果,某华公司从云南恒某公司的帐户上拿走的资金数目比划转到云南恒某公司帐户上的资金数目要大,这是其一。

其二,从某华公司这一时期的财务运作手段来看,云南恒某公司的帐户被当作某华公司财务运作时的一个提现户头来使用(出纳员证实),这是云南恒某公司的帐户被大量使用的根本原因,既然是公司为了方便而使用云南恒某公司的帐户,如何证实被告人有侵占的故意呢?

其三、依照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工作人员为公司活动贷款,可以按贷款金额提取3%每年的费用,依此约定公司其他股东在为公司拿到贷款后均领取了上述费用,而被告人也有60万元的上述费用应当领取。

其四、关于五万元借款,吴某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客观上也是实名亲自签署借条,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占。

鉴于以上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偷税罪名不能成立。

1 被告人为公司利益偷税,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应首先确定单位犯罪罪名成立,方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犯罪责任问题。但公诉机关却未对单位提出指控,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尚成问题,又怎么来定被告人的罪呢?

2 被告人不是偷税罪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是公司的经理,但上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管制,下有具体的财务主管在负责财务具体操作,公司经理说好听点是负责公司日常工作,但对财务有什么权利呢?

3 确认偷税罪名的成立,有一个客观要件必须满足,即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才构成犯罪,但在本案中,税务机关通知补税后,公司积极补税,到目前为止,公司已补税70万。并不存在被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情节。

4 证据存在的问题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证据是省检司法鉴定机构的一份《会计鉴定报告》,但该《会计鉴定报告》本身就是在只有会计帐簿没有会计凭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在根本无法保证会计帐簿真实的情况下,如何保证结论的真实呢?不能保证会计鉴定结论的真实,又如何该被告人定罪量刑呢?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在证据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不能排除案件存在的或然性而达致必然性的结果,不能依此给被告人定罪,被告人罪名不能成立。

 

 

                          华汇律师事务所  

       律 师

                                  

                                 20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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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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