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0-11-21 23:18:4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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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是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及其家属的委托和本所的指派,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和会见被告人,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在法庭公开审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愉阅!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认为依法不能成立。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该罪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不能证实李X涉嫌的罪名成立。

1、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单位员工或职工)。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当然亦可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前述三种主体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本案中,李X是否为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职工是本案的关键。正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李X在任X公司广东省区域销售代表”,这一表述本来没有错误,但却回避了更为关键的问题:李X是否X公司的职工(员工)?显然,这是二个不能混淆的基本概念。

事实上,李X既未与X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与X公司达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2001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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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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