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27:25,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24.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5.对于犯罪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6.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致人亡的人数、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达30万元的。
    无能力赔偿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之一的。
    每增加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又逃逸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30万元,又逃逸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本罪名第1条第(4)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每增加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

上一篇:上海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下一篇:山东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