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25:3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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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二节 量刑的基本方法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它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当同一行为或情况涉及本细则规定的不同量刑情节时,一般不得重复评价,应选择对被告人从重或者从轻幅度最大的情节适用。

6.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各罪一般不得相互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如果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际量刑结果未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可不受本细则规定的量刑调节幅度的限制,在下一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但对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下一量刑幅度的中线,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减轻处罚后的量刑结果低于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可判处法条没有规定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

4.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分管副院长可以要求复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分管副院长审批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宽幅度可不受本细则限制。

四、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五、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量刑结果一般以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取整数计算。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一般应以3个月、6个月、9个月为单位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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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