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36:3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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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罪犯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它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6)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宣告缓刑。 

2、对于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身体健康状况、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可依据病情的轻重,综合考虑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未区分重、中、轻度的,依照第(2)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5、对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未遂的犯罪部分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8、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90%; 

(2)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3)中止犯罪,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9、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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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