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陈某重伤案督促侦查结案请求书

更新日期:2010-11-19 10:08:1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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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陈某,女,汉族,19 年 月  日生,云南省威信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请求人陈某对威信县公安局于2003911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熊某致陈某(系申请人父亲)重伤案违法取保候审,立案后严重不作为放纵罪犯,向贵院提出督促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督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熊某致申请人父亲陈某某重伤一案立即对申请人父亲陈某某死亡原因介入调查,办理并提起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熊某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父亲陈某某与熊某原均系某县人民医院职工,2003911晚上845,申请人父亲坐在某县人民医院内共公共场地一离地面1.5高墙坎上,正准备与患者亲属去看望一个病人时,在申请人父亲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熊某突然从背后抓住申请人父亲的衣领往后用力一拽,将申请人父亲从1.5高的墙坎上头脚倒立地垂直摔下来,造成申请人父亲当时颈椎以下完全失去知觉,经威信人民医院抢救后第二天转入泸洲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大坪医院于2003919作出MRI检查报告,申请人父亲颈67椎体压缩性骨折,颈髓神经受压,胸12椎体损伤,颈4-7节段脊髓挫伤与颈椎退行性变。

案件发生后,某县人民医院及时向威信县公安局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将熊某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对熊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释放,此后公安机关未再对该案继续侦查作出侦查终结报告,并向检察机关提起审查起诉,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威信县至今近6得来没有受到任何惩处。相应地,自2003911申请人父亲被熊某致残以来,在病床上一躺就是五年又七个月,期间申请人母亲、父亲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均没有任何结果与进展,只是在 200933威信县公安局才作出威公刑鉴通字(20090000号鉴定结论书,确认申请人父亲陈某某重伤,但同样没有下文与任何消息。申请人对公安机关长期来不作为、违法处理此事无法接受,并认为至少在以下方面违法:

一、威信县公安局违法对熊某取保候审

2003911,熊某致申请人父亲高位瘫痪,齐乳以下失去知觉,经鉴定造成重伤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无论从本案的性质还是量刑上来看,熊某都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首先,从本案的性质上来看,本案属于暴力、情节严重的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刑诉规则》第38条、公安部《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64条明确规定,对该类犯罪不得取保候审;其次,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取保候审一般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管制等犯罪嫌疑人;其三,在刑事拘留正式逮捕之前,取保候审只适用于严重疾病或残疾等特殊人员,熊某并不存在这些特殊情况。熊某无论通过关系也好,还是某县人民医院对其提供担保也好,对熊某准予取保候审违法。

二、威信县公安机局严重不作为

1、就算威信县公安局对熊某准予取保候审合法,但在近6年的时间里,公安局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罪犯熊某,严重不作为。《刑事诉讼法》第58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而本案中公安局不顾申请人的要求,在此期间没有对熊某采取任何措施,完全就是放纵犯罪。在威信县公安局对熊某取保候审后,熊某在威信县工作至今,受害人申请人父亲也一直瘫痪住在某县人民医院病房,不存在任何阻碍侦查的事由,应该早对熊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作出起诉意见书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何到现在没有任何结果?

2、本案系故意伤致人重伤,在威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应及时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而公安局却迟迟没有作出伤情鉴定,而是在申请人再三要求下,才于200933做出伤情鉴定,这个鉴定结论迟了至少五年。

3、本案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就算某县人民医院从中协调赔偿或工伤认定事宜,也与追究熊某刑事责任不相冲突,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国家公诉权用来私下交易,否则就是犯罪。

200949凌晨3时许,申请人父亲在百般折磨,得不到正常救治的情况下含恨离开人世,而本案的加害人熊某却依然逍遥法外没有得到相应惩处,不仅使申请人全家失去亲人的创伤无法得到抚慰,更使长期来申请人父亲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不到主张,不能得到正常治疗才含冤离开人世。为此,申请人特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对威信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督促其纠正错误,立即对申请人父亲陈某某的死亡原因介入调查取证,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熊某的刑事责任。

   此致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

 

代书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2009410

附:死亡证明证据1份。

 

 

 

同时抄送:威信人民政府 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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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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