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陈某,女,汉族,19 年 月 日生,云南省威信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请求人陈某对威信县公安局于2003年9月11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熊某致陈某(系申请人父亲)重伤案违法取保候审,立案后严重不作为放纵罪犯,向贵院提出督促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督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熊某致申请人父亲陈某某重伤一案立即对申请人父亲陈某某死亡原因介入调查,办理并提起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熊某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父亲陈某某与熊某原均系某县人民医院职工,
案件发生后,某县人民医院及时向威信县公安局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将熊某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对熊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释放,此后公安机关未再对该案继续侦查作出侦查终结报告,并向检察机关提起审查起诉,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威信县至今近6得来没有受到任何惩处。相应地,自
一、威信县公安局违法对熊某取保候审
二、威信县公安机局严重不作为
1、就算威信县公安局对熊某准予取保候审合法,但在近6年的时间里,公安局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罪犯熊某,严重不作为。《刑事诉讼法》第58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而本案中公安局不顾申请人的要求,在此期间没有对熊某采取任何措施,完全就是放纵犯罪。在威信县公安局对熊某取保候审后,熊某在威信县工作至今,受害人申请人父亲也一直瘫痪住在某县人民医院病房,不存在任何阻碍侦查的事由,应该早对熊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作出起诉意见书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何到现在没有任何结果?
2、本案系故意伤致人重伤,在威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应及时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而公安局却迟迟没有作出伤情鉴定,而是在申请人再三要求下,才于
3、本案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就算某县人民医院从中协调赔偿或工伤认定事宜,也与追究熊某刑事责任不相冲突,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国家公诉权用来私下交易,否则就是犯罪。
此致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
代书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附:死亡证明证据1份。
同时抄送:威信人民政府 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