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陈某,男,19 年月 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号,在昆明市国贸花市工作,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温钦友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888978080,住址:昆明市关上中路63号。
被 告:肖某,男,汉族,20岁,嵩明县小街人。
被 告:陈某,男,汉族,20岁,嵩明县小街人。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7998.10元,交通费769.50元,鉴定费510.00元,后期医疗费3500.00元,误工费4500元,营养费1000.00元,总计共18277.6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昆明市国贸花市工作,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在与被告陈某发生不愉快的情况下,原告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离开,而被告陈某却无理的指使被告肖某等人殴打原告,对原告施以一阵拳打脚踢,更严重的是被告肖某竟然不顾原告生命安全,提刀直接向原告头部砍来致使原告头部受伤。两被告等人殴打原告的行为不仅造成原告身心痛苦,根据法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还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对于原告的损失两被告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