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合同诈骗控告状

更新日期:2010-11-19 15:35:5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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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北京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

公司电话:   电话:

被控告人:

戚某:男,汉族;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陈某:男,贵州省六盘水市 号;

易某:男,北京市海淀区 号;

控告事由:

上述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328,控告人与上述被控告人为股东的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经营运作,由控告人负责流动资金的筹措。合同还对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约定,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2006412以联营企业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了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并在当天做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由上述被控告人出资的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联营公司60%的股份,控告人出资200万占联营40%的股份。董事长由被控告人陈某担任,控告人的股东朱某任副董事长,被控告人戚某任总经理。会后,由被控告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被控告人均一口答应。由此,控告人分别于421电汇10万,428电汇10万,69电汇30万到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在2006422电汇80万元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67427100880274131的账户,并得到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条。这样,控告人先后共计汇出130万元。

2006624,在贵阳宝山南路193号楼附2号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议,控告人提出:贵州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拖到现在没有成立,现在必须马上完善贵州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拿出财务报表与生产规划。戚某总经理表态说好办,几天就完好。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于200683我公司派朱松某到贵阳近一个月,找不到上述被控告人、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也关门。到法定代表人陈正某家找几次,后来一天早上把陈正某堵在家里,陈正某表态说:“我是法定代表人,你们是法人股东,我只对法定代表人谈话,别人谁来了我都不接待。”在无奈之下,朱松某回到北京向法定代表人阮某汇报情况。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打电话联系又联系不上;最后无奈之下发信息说:若再不接电话安排贵州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注册一事,我公司就报案了,这时陈正某回电话定于20061011开会商定。

20061011下午在贵阳明珠饭店1106房间,由陈正某、阮某、戚某、朱某砚、文某共同商定: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退回北京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投资款,并于20061022前将120万元汇到北京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20061023陈正某打电话说公司没款,发锌精粉3个车皮给我公司,20061028之前发出;1029陈正某又打电话说没有车皮并让我们报车皮计划,实际又想拖延时间;2006114我公司告之陈正某车皮批下来了,其又说货多了还有6个车皮,让我公司领导来凯里发货。116早上我公司阮董事长等4人到凯里,6日上午陈正某接电话说和戚某下午到凯里接我们去看货、运货,6日下午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没见到。一直联系到现在电话也联系不上,人也见不到。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戚某、陈正某与易牛的行为,主观上完全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以联营合同形式非法侵占控告人的财产,且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后逃逸,造成控告人财产损失达130万之巨,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给控告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各被控告人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被控告人戚某、陈正某、牛易刑事责任。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戚某、陈正某、牛易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挽回控告方130万元的损失。

 

此致

贵阳市公安局

控告人:北京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6年12月20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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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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