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依法受被告人黄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黄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人,
1、被告人黄某在整个庭审程序中主观态度非常好,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并不能否认被告人黄某的诚恳态度。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都是完全地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反映案件客观、真实情况。同样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也是态度诚恳,并法庭调查、质证、辩护与最后陈述中重复客观真实的话,合议庭不能因为被告人黄某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就认定其态度不好,被告人辩解是其在法庭上的法定权利。而无罪辩护是辩护人据于案件事实,对法律的掌握所做的辩护方向,与黄某认罪态度是否好并没有关系,毕竟被告人黄某是一位不懂法的普通公民,其只能客观地说出事情是怎样的情况。如果要求被告人黄某进一步书面认罪,其内容也只能还是原来被告人的陈述,否则,就是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供述。
2、黄某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完全清楚,并不需要被告人进一步作出书面认罪作出判决,请求合议庭以案件客观的事实及时作出公正的判决。整个龙井沟商户也期待法庭作出公正判决,以稳定他们在遵义市继续经营的信心;被告人家属也期待法庭作出公正判决,因为只有公正的判决才切实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公正的判决法律赋予被告人继续上诉人权利加以维护更正。
谢谢合议庭!
此 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