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陈海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白塔路 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被控告人:程某某,男,33岁左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 ,联系电话: 。
案 由:
侵占罪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自购了钻机及相关设备对外承揽道路或工地地质钻探业务,被控告人作为控告人手下工作人员,自2006年起与控告人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并负责管理控告人的一些事务,同时也取得了控告人及相关人员的信任。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为贪恋财产,不顾控告人对他的宽容与改过机会而执迷不悟,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看守人的信任,而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设备拉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刑法》第 条侵占罪之规定。为保障并挽回控告人的财产损失,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追邀并返还被控告人的侵占控告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
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