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涉嫌侵占财产罪控告状

更新日期:2010-11-19 15:48:06,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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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陈海某,男,汉族,19   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白塔路  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程某某,男,33岁左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   ,联系电话:

案 由:

侵占罪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自购了钻机及相关设备对外承揽道路或工地地质钻探业务,被控告人作为控告人手下工作人员,自2006年起与控告人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并负责管理控告人的一些事务,同时也取得了控告人及相关人员的信任。200815,控告人在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北京产XY-200型钻机一台,以及钻塔、泥浆泵、钻杆、套管、金钢石钻头与吸水管等相应配套设备,总价值170665.00元,在使用过程中,控告人又增添了钻杆、套管等相应配套设备,由此总价值愈180000.00元。20091月底春节假期前夕,控告人将该钻机及相关所有设备从工地运回至昆明市官渡区      仓库内,并由张某夫妇俩全天负责看守。2009310左右上午10点,被控告人程某某约了五六个人,并租了一辆大平板车来到日新仓库,以将钻机装到工地上使用为由将钻机及全部设备拉走。因看守人张某某夫妻与被探告人程某某也熟悉,他们也信以为真也没有进一步留意并追问。过了十来天,控告人来到  仓库发现钻机及设备均不仓库,问张某某夫妇得知是被控告人程某某拉走,控告人立即感觉妙,于是立即给被控告人打电话责成其限期将钻机及相关设备拉回,出于多年合作关系对此事就不给予追究,结果被控告人什么话就将电话挂断,此后不再接控告人电话。因被控告人姐夫杨某某也在控告人处工作,由此控告人向杨某某讲明此呈,也让杨某某做被告人工作及早将钻机拉回,以免将此事严重化,结果被控告人也同样不听他姐夫的劝告。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为贪恋财产,不顾控告人对他的宽容与改过机会而执迷不悟,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看守人的信任,而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设备拉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刑法》第 条侵占罪之规定。为保障并挽回控告人的财产损失,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追邀并返还被控告人的侵占控告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                                    

                                         

 

控告人:

20098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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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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