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哈尔滨市某公司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 万元,法定代表人是王 。2002年9月,公司接到黑龙江省佳哈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通知:因扩建佳哈高速公路,须占用我公司的全部生产场地,请我公司作好搬迁准备。接到通知后,由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总经理不在本市,王 同志即将有关搬迁的事宜口头委托给我公司原副总经理 及 代为办理。
但是,韩 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伙同其妹 ( 系我公司出纳,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均由其保管)采用非法手段将 上述款项私自截留占为已有,而没有将属公司所有的款项存入公司帐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多次打电话向韩 和韩 询问,其均谎称“指挥部”尚未付款,要再等一段时间。至2002年12月,在“指挥部”早已付清全部款项的情况下,韩 及韩 仍然谎称说“指挥部”只付了 万元,其余的要在2003年春节后才能支付,由于法定代表人王 在外地急需用钱,在王 同志的多次催促下,其汇了 万元给王 同志。2003年3月,经多方了解,我公司得知,韩 和 已将 万元全部领取,除了汇给王观义 万元及支付土地使用费等 万元外,其余2 万元全部被他们非法占为已有,不知去向。
我公司认为,韩 作为公司副总经理,韩 作为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我公司巨额财产 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望公安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韩 及韩 立案侦查,严惩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追回其非法侵占的公司款项,以维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报案人:哈尔滨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 年6月16日
附: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
2、与指挥部签定的《协议书》1份(复印件);
3、收款单据3份(复印件);
4、拆迁费用结算验收单1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