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诉讼证据参考标准

更新日期:2010-11-19 15:59:09,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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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证据,依照总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贪污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视为上述单位财产。主要证据包括:

1、关于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产的证明,如单位性质证明、资产登记、财务记账等;

2、关于所侵占公款或公物价值、购置时间和用途的证明。如购物发票、财务记账、司法会计鉴定和价格鉴定;

3、关于赃款赃物的去向证明,如追缴被侵占财物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处置赃物的书证、物证、受让人、借让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等证人证言。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单位对被侵占公款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3、物证:

1)查获的赃款、赃物;

2)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物品;

4、书证:

1)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书证材料,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

3)用于平账的假发票及本单位关于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帐单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本单位款物的票据、字据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使用的手段;

5)证明钱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5、签定结论:

1)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的签字笔迹;

3)价格鉴定,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经营、接触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

四、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产生的原因、过程,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共同犯罪中犯罪预谋的过程;

2、相关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证实发现犯罪的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侵占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从而反映其主观故意;

3、知情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4、赃款、赃物去向的查证材料,通过行为人对财产的处分证实非法占有的目的;

5、其他反映主观故意的客观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其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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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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