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更新日期:2010-11-28 20:53:46,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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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公安局:

  山西省国峻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亲属的委托,由我担任犯罪嫌疑人仇某某的律师,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就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涉嫌诈骗犯罪等问题,提出如下律师意见,请予以考虑。

  一、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这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诈骗犯罪首要具备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故意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一事实,以哄骗被害人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是本案首要查明的事实。

  据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供述,桐城镇西城庄村准备开发太风路大街商住楼房地产,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当时担任该村村委主任。王某某和李某某得知此事后,便三番五次找到犯罪嫌疑人仇某某要求开发房地产,遂送给犯罪嫌疑人仇某某20万元现金并强行留下就走,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拒绝接受,追赶出门外其二人已坐车走了,就只得将此款暂时存入银行。之后,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与该村支部书记任某某、会计陈某某和李某某、王某某五人一起到运城商谈开发中存在的工程质量、资金保证、利益分配以及政府批准等问题。

  对于李某某、王某某送钱准备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是这样说的,如果事办成,一部分作为村干部的跑腿费,一部分分给村民;如果事办不成,分文不少全部退回。由于开发事宜尚未谈妥,除了暂时分给书记任某某、会计陈某某各自2万元之外,其余钱只能暂时保存于他手里。除此之外,李某某、王某某为了让该村尽快决定开发拿出开发方案,又交给犯罪嫌疑人仇某某2万元,要求村委干部出去考察楼房外观设计作为考察费用,因种种原因没有组织考察,此款也在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手中保存。到了200511月份村民委员会换届,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不再担任该村村委主任职务,对于该村房地产开发问题也无能为力,李某某、王某某二人开始找他退钱,书记任某某退了2万元,会计陈某某退了2万元,犯罪嫌疑人仇某某退了5万元,剩余13万元因其自己挪用部分资金暂时无钱退还,就给李某某、王某某出具了13万元借款借据。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66条规定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不涉嫌诈骗犯罪,提请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认定。 

  二、李某某、王某某自愿送给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两笔款,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并无隐瞒,并出具借据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该村决定房地产开发是事实,不存在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捏造房地产开发事实的行为。正因如此,李某某、王某某得知此事才主动找到犯罪嫌疑人仇某某要求开发,从而给当时担任村委主任的犯罪嫌疑人仇某某送去22万元,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不存在捏造事实诈骗财物的行为。

其次,犯罪嫌疑人仇某某辩解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由于该村开发房地产尚未决定由李某某、王某某开发,他除了给书记任某某、会计陈某某二人各自2万元之外,自己暂时保存此款不能就此确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仇某某离任后退还李某某、王某某9万元,对于剩余款项给他们出具了借据,以此说明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其三,按照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所述,如果我想非法占有此款的话,他们送钱我又没有给他们打条,不当村委主任以后我又要给他们出具了借据,以此证明我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想法。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无非就是挪用了部分资金,在不能及时退还的情况下,给他们出具了借款借据,以此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李某某、王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由过去他们与该村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与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最后,李某某、王某某以借据为证据控告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明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仇某某立写借据的举动也恰恰证明了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为此,李某某、王某某仅以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收取其22万元未能使其开发房地产、离任不干出具借据又不能及时归还为由,控告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明显事实难以认定,罪名难以成立。

  鉴于上述情况,我作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侦查阶段的律师,提请公安机关在侦查认定时充分考虑本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审查,正确定性,区分犯罪与纠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法律意见,请能采纳。

 

              执业律师 尹国俊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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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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