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贵阳 工程公司
地址:贵阳市花溪 号。
法定代表人:严 ,职务:总经理
被控告人:陈 ,男,温州人
控告事项:
涉嫌伪造单位印章罪。
事实及理由:
控告人为了在温州地区开拓市场于2002年底在温州成立分公司,当时公司派张 同志任分公司经理。2003年9月,控告人调整温州分公司领导,由吴 同志任温州分公司经理。因温州分公司在温州当地没有很好地开展业务,只在当地零星的有一些小建设项目,2004年初,控告人决定撤出温州地区,派公司副经理张 及分公司经理吴 到温州将分公司的公章等收回公司。因当时分公司承接的零星工程未全部竣工,所以,没有及时注销工商登记,当时就告知项目经理人在工程竣工时及时通知公司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2006年5月底,控告人接到温州市龙港区建设局,询问控告人是否参加温州农业新技术示范区上溪路道路及桥梁工程的投标,当时控告人从建设局处得知被控告人用控告人授权的委托书参加了投标事项,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陈 ,在没有得到控告人的授权,私自伪造控告人的印章及资格证等,参加投标,其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伪造单位印章罪名,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控告人特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将被控告人绳之以法,以维护社会的管理秩序。
此致
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控告人:贵阳 工程公司
二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