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舍中,42岁男子李某“强奸”18岁男同事小军(化名),致后者肛裂。昨天记者获悉,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据悉,男性性侵同性被定罪的案例,在北京尚属首例。
李某今年42岁,案发前在本市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员。
去年5月9日晚11点左右,在保安宿舍内,他强行猥亵同事小军,导致18岁的小军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小军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次日,涉嫌故意伤害罪,李某被警方羁押。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据悉,在庭审中,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法院调解,李某还同意赔偿小军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所以酌情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专家释法
“性侵”男性有多种定罪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说,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猥亵罪的具体指向,也只能是妇女和儿童。依照现行法律,这两个罪名都不包括男子对男子的性侵犯。
阮齐林分析,之所以未作规定,这可能是考虑到男性比较强势、中国的传统文化、这种现象在现实中较少发生等多种因素。在国际社会中,有一些国家规定,男子对男子的性侵犯也适用强奸罪。但我们国家还没有接受这种观念。
阮齐林称,依据现行法律,也可以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比如说,对男子的性侵犯,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的罪名;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以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