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

更新日期:2011-01-23 22:35:09,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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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阿,男,19 53生,彝族,住大姚县六 号,自2009919至今关押在呈贡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10)呈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判决撤销(2010)呈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给予上诉人从轻判决并宣告执行缓刑。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由受害人引起,受害人有过错在先

案发当天,上诉人及同事按照花卉拍卖中心领导及主管的要求,依职责坚守拍卖中心的各个出入口,严防相关人员擅自进入拍卖现场,并在拍卖中心出口划出警戒线,阻拦无关人员越过警戒线,以免干扰拍卖秩序,并保护好拍卖中心内的公私财产。在付绍凯父子即受害者第一次试图闯入拍卖中心时,同事张荣聪已告诫他们不得进入并将他们劝阻在警戒线之外,而受害者依然不遵守相关规定再次试图闯进会场,在遭到上诉人同事的阻拦时,受害人竟然殴打上诉人同事,两次将张荣聪打倒在地,其中受害人付绍凯还脱下皮鞋用皮鞋跟殴打。受害人的行为不仅妨碍了保安履行职责,而且还严重侵犯了保安的人身权,应当对此事的引发承担完全责任。而上诉人作为劝架人与解救人,也两次遭到受害人的殴打,才导致激怒上诉人与另两名同事共同殴打受害人。上诉人不是无理殴打受害者,更不是无事生非,完全是受害人妨碍上诉人履行职责、对上诉人先实施人身伤害在先,一审法院在对上诉人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受害人这一重大过错因素,给予上诉人减轻处罚。

二、受害人的伤不主要是上诉人所致

上诉人承认确实对受害者实施了伤害行为,但上诉人主观上只想教训他一顿,并没有想到去伤害他,由此在上诉人追上受害人时才打了他几个耳光,之后看到追上来的起文冬、李春秋用脚踢受害人,上诉人也参与用脚踢了受害人几脚,上诉人没踢几下就被他人强行拉开。当时上诉人穿软的运动鞋不是皮鞋,踢也主要踢在受害人身上,从受害人身上没有伤可知,上诉人当时踢的并不重,而且软的运动鞋踢不可能造成重伤的后果。因本案有另两人没有抓获,受害人的伤也不主要是上诉人所致,但不能由此让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程序审理上没有体现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在开庭过程中,上诉人同意审判长宣布的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上诉人向法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向受害人当庭鞠躬道歉请求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简单程序审理和当庭认罪的,应该给予从轻处罚,而在本案的判决中没有体现或说明,即适应简易程序及当庭认罪应当给予上诉人减轻处罚。

四、赔偿受害人损失不是上诉人的责任

上诉人是在履行保安职责过程中致受害人伤害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害者的赔偿应由上诉人的从业单位负责赔偿,一审判决根据该规定判处保安公司、拍卖中心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不能因上诉人的从业单位没有及时赔付受害人损失而加重或不对上诉人给予从轻判决。相反,本案恰恰以上诉人的从业单位没有赔偿受害人损失而判处上诉人较重的刑罚,这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平!上诉人不是因为本人年轻、家中又十分困难,上诉人一百个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而且上诉人也向法庭请求给予轻判,让上诉人早日回归社会赔偿受害人损失。上诉人认为,在法院判决上诉人的从业单位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挽回损失完全有保障,而且很快能够获得的情况下,就不能因上诉人的从业单位没有提前支付赔偿款而判处上诉人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上级法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形,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损失有了充分的保障,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并宣告执行缓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OO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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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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