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徐 ,女,1964年 月 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系陶之妻
陶 ,19 年 月 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陶 之兄
乙 方:
一、事故发生后,舒某随即报了警,同时对伤者陶某作了积极的抢救。
二、经双方一致认可同意,乙方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扶养费、老人赡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总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三、乙方于2010年2月 日付甲方赔偿款 元,余款 元在2010年2月 日前一次付清,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条。
四、甲方在收到第一笔赔偿款后,应即行尽快处理陶某的后事,因抢救陶某的医院救治费用由乙方支付,自签本订协议三日内的遗体冰冻费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由甲方从丧葬费中支付。
五、甲方方在收到第一笔赔偿款后,因处理此次事故中甲方的所有人员,不得再行到乙方厂房或相关场所聚集。
六、因此次事故的发生系舒某操作挖机不当造成,乙方得到赔偿款后得到相应的抚慰,甲方相关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做出对舒某不利的夸大、不实陈述;同时,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自愿向公安机关出具《请求书》,请求减轻或免除舒某的刑事责任。
七、乙方收到赔偿款后,陶某妻子、直系或旁系亲属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请求,也不得再行向司法机关提出任何民事赔偿请求。
八、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不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总赔偿款20%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签字按印后立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签字按印
2010年2月 日 2010年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