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中从重适用死刑 从轻不适用死亡的情形

更新日期:2011-11-11 22:39:3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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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累犯(第65条)。在司法案例中常见的从重处罚情节有:犯罪手段残忍,例如,杀人后又肢解尸体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例如,杀害多人的;犯罪后杀人灭口的。在理论研究中经常主张的从重情节还有:犯罪动机卑鄙的,例如,出于报复、奸情、妒忌、图财害命、消除竞争对手而杀人的;犯罪手段卑鄙的,例如,利用被害人的轻信、无知或者设置圈套而杀人的;犯罪后态度恶劣的,例如,犯罪后逃跑、抗拒抓捕、作伪证抵赖罪行的;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知名政治活动家或者科学家、特殊弱势人士如残疾人。

在中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预备犯(第22条);未遂犯(第23条);中止犯(第24条);防卫过当(第20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第21条);从犯(第27条);自首犯(第67条)。在理论研究和司法案例中经常指出的情节较轻的情况有:义愤杀人;大义灭亲的;被害人本身有过错的;安乐死;生父母等近亲属的溺婴行为;犯罪后自首,有悔罪表现的;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一贯表现较好,属于偶然犯罪的;适用死刑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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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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