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定罪量刑标准详解

更新日期:2012-02-25 18:20:29,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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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以强奸罪论规定

(1)241条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59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3)300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4.从重处罚情节

(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3)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5.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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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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