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以强奸罪论规定
(1)第241条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第259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3)第300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4.从重处罚情节
(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3)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5.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