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的情节

更新日期:2019-09-26 13:24:06,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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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

2.累犯(刑法第65);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刑法第104);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

6.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

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

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

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

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

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

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

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

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

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

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

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

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

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

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

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

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

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

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

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

30.索贿的(刑法第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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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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