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见证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做到了以下几点:
1、从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及其他违法取证的角度出发,强化文明办案。律师见证能够促使检察人员公正文明执法。如我们在审查黄某、王某、梁某三名未成年人共同抢劫案时发现梁某在共同抢劫中主观恶性不大,所起作用较小,系临时参加犯罪,但归案后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一直不悔罪。在律师的在场下,办案人员通过与其交心谈心,使梁某主动悔罪,并积极做家人的工作,对被害人予以赔偿,检察机关最后对梁某作了不起诉处理。在今年黄石检察机关所实施的未成年人律师见证的9案件中,其中有4起案件做了不起诉处理,另外5起必须起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建议,均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些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从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的角度出发,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律师在场是经三方同意才进行的,律师、被告人在意见书上签字认可,再加上全程录音录像,被告人无法再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如公诉部门追诉的未成年人张某、李某(女)涉嫌强奸一案,张、李二人当庭翻供,由于进行了律师见证,办案人员出示了律师在场见证意见书,并播放了全程录音录像,最后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张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案的办理受到了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