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的做法和体会

更新日期:2010-12-12 10:38:0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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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有利于缓解和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和对抗心理出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公诉环节,我们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盲从、对抗、逆反等犯罪心理特征,对他们实施律师在场,舒缓他们紧张甚至对抗的心理,使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如我们在审理龚某等六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一案时,六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口供始终不一致,在公诉环节我们对每个嫌疑人进行律师在场,使六被告的口供基本一致,互相印证。

    2、从有利于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出发,严把案件质量关。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律师在场,协助他们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某些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篡改,从而导致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后果的情况出现,同时有利于纠正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的错误,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

    3、不单纯的以辩护律师见证,强行阻止被告人辩解甚至翻供,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被告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不认罪的,可与辩护人共同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如果提审之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再次邀请辩护人进行第二次见证提审;如果被告人提出的事实、量刑情节等有证据证明,可以作为审查工作内容之一,如实进行认定。

    4、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们积极主动地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委托函,为他们联系援助律师,例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汪某、陈某、谢某某等涉嫌抢劫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得知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父母双双下岗,家庭经济困难,就主动委托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实施见证,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对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父母对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5、从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出发,为下一步工作如证据交换、量刑建议提供依据和基础。如黄石港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抢劫一案中,认为此案的证据确实充分,于是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律师进行沟通,进行了证据交换,律师在对该案有了充分的了解后,对本案的事实及证据部分没有异议。但是该院在提审李某时,其情绪激动,拒不认罪,并装病耍赖,检察机关并没有因为其他方面证据充足就放弃对其的讯问,遂通知其律师参与见证提审过程,律师对李某做了引导说服工作,李某的情绪得以稳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此案在开庭时,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伏法,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由于其认罪态度好,又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后被判处缓刑,得到了重新做人的机会,本案的处理得到了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学校、社区的一致好评。

    6、保障见证律师的三大权利。

    整个讯问过程中在场的权利;

    对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的权利,对于制止无效的有权将违法内容及理由进行完整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审判机关的权利;

    对于那些讯问程序合法的讯问笔录予以签字认可的权利。

    7、经过律师见证的讯问笔录的优先适用原则,同时做到不要求律师对办案单位发生的违法现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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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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