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要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审查起诉权,将有罪的人绳之以法;另一方面,对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要进行保护,如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律师在场”通过律师行使对审查起诉权的监督制约权,以达到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目的。
为此赋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首先可以确保检察机关调取口供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克服调取口供中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出现;其次可以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在场协助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篡改,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后果的出现;另外,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赋予律师在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在场权,可以使法律更加平衡和完善。
由于“律师在场”可以通过律师行使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权,以达到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目的。就此而言,“律师在场权”也是一项我们“应当”选择和有必要落实的司法制度,因此,律师在场权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的率先施行,其示范意义值得期待。
当然,律师在场权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还会遇到一些障碍和阻力。比如,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律师数量非常有限,全国只有12万左右的律师,如果增加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时律师的在场权,那么就可能存在律师不够用的问题,况且据统计,我国尚有206个县根本没有律师;另一方面,许多嫌疑人如果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而我国法律援助又达不到给所有人请律师的地步,那么让律师到场也很难实现。这些都是有关部门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而且也只有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根本上保证“律师在场权”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