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理念,实现其价值目标,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申请、申诉和辩护等方面的诉讼权利,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制衡作用。其主要表现在:
1、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大地提前。把1979年刑诉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始于案件开庭审理前7天的规定,修改为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律师即可经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则从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第96、33条),从而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大地提前了。刑诉法的这项修改,同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所有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5项对被指控的人“有相当的时间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选择律师以获得辩护”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的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向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代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和控告,代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权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专门技术鉴定材料,依照一定的程序有权向知情证人及被害人调查取证(第36、37、96条)。
3、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功能进一步强化。庭审中,律师经审判长同意,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5、156条),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享有质证权和发表意见权(第157条),有权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159条),以及有权就二审案件发表意见(187条)。
因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出发,对于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确保我国法制水平的提高,确有不可低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的职业权利和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立法上对律师的制衡作用及其对确保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实现的重要意义的认同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