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实施律师在场权的程序设计

更新日期:2010-12-12 12:12:5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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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程序启动后,犯罪嫌疑人应当被侦查机关首先告知其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在警察和检察官在讯问之前必须口头告知之,在律师到场前不得进行讯问,讯问笔录,必须有律师签字,否则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要求律师在场,应该有犯罪嫌疑人作出书面放弃声明,这时,放弃声明应附于讯问笔录之后,该讯问笔录才可以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

2、为具体实施律师在场权,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保证援助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任何时间可以在场。当第一次被讯问或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会见律师要求的,可以通过拨打值班律师的电话,值班律师及时赶到现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首次免费法律咨询。当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由值班律师负责传达到律师协会,迅速给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或传达给他指定委托的律师。通过值班律师制度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及时聘请到辩护律师,避免犯罪嫌疑人因聘请律师的拖延或聘请不到律师,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我国建立律师值班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可行性。

3、在律师到场以后,应允许犯罪嫌疑人单独与律师交谈,律师到达后可单独咨询律师,侦查人员可以进行监督。在咨询结束后的讯问过程中,律师有权在场但不得干涉侦查人员的讯问。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若需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在讯问人员同意的情形下,律师可以就法律问题当场作出解答或解释。律师只能在被告询问的事情回答,不得为委托人捏造辩解,更不允许阻止被告人认罪。如果律师有干涉讯问的行为,侦查人员有权要求该律师离开,犯罪嫌疑人可另行要求值班律师在场或者放弃该项权利。

4、讯问结束后,律师有权核对及帮助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笔录有记载错误的,有权要求更正或补充。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律师发现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并且拒绝签字,也可以提交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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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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