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劫案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01-15 21:54:4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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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本法庭,为其辩护。

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国家公诉人在起诉书上对被告人李某的案件事实的指控是属实的,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也是准确的。

同时,公诉人在起诉书上对李某系未成年以及李某等人属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也都是准确的。

总之,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所有的起诉书上的认定和指控均没有不同意见。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符合减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庭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进行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李某具备如下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某属于未成年,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李某还具备如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认罪态度好。经过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到了今天的法庭上对被告人李某的教育,使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他在今天的法庭上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以看出他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已经有了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相信对这样的孩子,只要给他一定的信心和信念,那么他就一定会真的改造好的,会重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的。

2、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根据同案郑某某和黄某某的交代,从案件犯意的提起到提供作案工具以及到作案时的具体组织分工,都是由同案“阿包”来完成的,而李某等基本上起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特别是李某尽管也跟着大家忙活,但是其行为都不是关键性的(而且李某在同案中的年龄是最小的,所起的作用实际上也是最次的)。虽然我也同意起诉书没有将本案划分出主从关系,但是几个人的行为在事实上不可能是绝对相同的,在法律上不论主从,在事实上应有所区别。所以请在具体的量刑上面,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的实际情况,给予区分,对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上述被告人具备诸多的法定的应当以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又具备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么多的从轻以及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体现在一个人身上,如果仅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则不足以体现出法定的上述应该在被告人李某身上体现出的真正的从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被告人李某仅适用从轻处罚,还是要在三年以上量刑的话,是不足以体现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的。也是不足以使上述法定从轻以及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其身上得到了真正的体现的。同时被告人李某只是未遂犯罪,且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和人身的伤害,相对来讲社会危害性是很小的。结合他的酌定从轻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在三年以下量刑是符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的。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采纳本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

同时,被告人李某符合法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法庭在对他减轻处罚的基础上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其具备法定减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情节和条件,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

                                       200 224

                      补充辩护意见

1、关于作案工具的提供

张某某“继续盘问笔录”第2次之第3-4页,以及颜某某的“继续盘问笔录”第2次之第8页,均可证明李某没有提供作案工具。

2、关于犯意的提出

黄某某的“继续盘问笔录”第2次之第2页,以及郑某某的“继续盘问笔录”第2次之第2-3页,均交待是“阿包”首先提出抢劫的。证明李某不是犯意的提起人。

在郑某某的笔录第3页中,他还强调了“阿包”向他和李某提出“搞”钱后,他和李某均表示这不关我的事。

3、另外,刚才庭上公诉人对郑某某的讯问和辩护人对郑某某的发问,均证明李某没有进厕所对被害人许某某实施暴力。

颜某某所供述的李某让其带作案工具到现场,与郑某某、李某供述不一致,不予认定。

4、应注意到的一个情节:

被告人供述,当事主带人来到游戏机室时,李某等人吓得赶紧躲进内室的床下,不但不敢反抗,反而让事主等人殴打。

这个情节一来可以说明李某等人还是小孩子,有一些小孩子淘气的成分,一旦有事了都吓成什么样了;二来说明他们的主观恶性小,不是那种凶残的、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抢劫分子。

辩护人: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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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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