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X抢劫案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01-15 21:49:30,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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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贵院审理被告人周大X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06)南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我本人接收周大X家属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谈几点个人看法,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 一审判决在罪名认定、量刑上适用法律显然不当。

  本案上诉有一个核心,就是:本案有关抢劫的量刑条款系适用刑法第263条第1款以3年以上十年以下为标准量刑,还是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惊醒量刑。只有将该条款准确适用,才能正确量刑!

  抢劫罪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在抢劫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据刑法第263条,应当对被告人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如果在抢劫犯罪完成后,其再实施伤害行为将受害人或者抓捕的人造成重伤适用何罪名认定条款和法律量刑条款?如果事先实施的是抢劫犯罪,实施抢劫犯罪完毕后,在实施的伤害犯罪行为应当是新罪!如被告人抢劫后将受害人杀人灭口,则该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因此在抢劫犯罪完成后,实施伤害行为将抓捕人员造成重伤的,应是触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是以抢劫造成人员重伤,将其定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类似的案例在各年的司法考试试卷上多有涉及!

  本案,王兴X等人在实施抢劫中,只是造成受害人张某轻微伤,因此对该抢劫量刑应当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在公安干警云松警官进行抓捕中,周大X同王兴X没有任何关于伤害云松警官的预谋、周大X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帮助王兴Z伤害云松警官的行为。云松警官的受伤,完全是王兴Z的个人行为,该情节有王兴Z的供述和云松警官的证词为证!周大X对该故意伤害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本案王兴Z伤害云松警官的行为,其已经触犯故意伤害罪。应当适用刑法第234条之规定,追究王兴Z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对被告人王兴Z,应当追究其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电信设施罪刑事责任,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周大X仅追究其抢劫罪,并按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标准进行量刑,才符合国家刑法相关规定。因此,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周大X在抢劫后,因同案王兴X造成抓捕人员重伤,因而以抢劫罪定罪并适用十年以上的量刑条款,显然适用法律不当、罪名认定不清,盼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二、 一审判决未能实事求是查清周大X从犯地位。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是一个合法、公正判决取得的前提,在本案件中:

  1、 有关实施抢劫的犯罪提议是王兴Z和林B

  2、 在实施抢劫前,有关抢劫如何进行,各自如何分工,抢谁的决定都是王兴Z和林B和龙碧B决策。

  3、 在抢劫中,对受害人实施威胁,搜身、伤害的行为是王兴Z等人,上诉人周大X未实施。

  4、 上诉人周大X未使用、未携带凶器。

  5、 周大X在整个抢劫中就仅仅在场看那个女性受害人,和到地上捡了几十元钱,然后就一同逃跑。并且在账款分配中,在按照作用、功劳的标准上对560元账款进行分账,其仅仅分得50元。

  因此,周大X在本案抢劫中起的作用很微不足道,是个小角色。其完全符合刑法27条规定的从犯条件。但一审法院对此明显事实,竟然不予查清和列明,实在是一种遗憾!

  三、本案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大X量刑畸重。

  被告人实施犯罪,确实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但是必须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大小来进行量刑。不能全部混做一团、不加以区分,否则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从犯从轻减轻、累犯从重等基本原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因为一审判决在对罪名的认定和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款上出现失误,这就必然导致量刑上的重大出入。

  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想像:在一个案件中,对于主犯同时又是累犯又是杀伤受害人,杀伤抓捕人员并造成逐步人员重伤,并且同时还触犯破坏电信设施罪重罪的案犯量刑11年;但同时将该案一个从犯,一向表现良好、在抢劫犯罪中没有任何积极、决定作用,量刑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并且是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周大X量刑九年?这判决是否公正?是否能服众?因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大X量刑显然畸重!

  在本案中因周大X只触犯抢劫罪,并且其所触犯的罪名适用的量刑幅度应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同时,周大灵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周大X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造成的后果非常轻微,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周大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周大X系初犯、在本案中犯罪动机不恶劣。

  故,一审判决对周大X的量刑显然不当和畸重!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周大X量刑显然畸重!故提出以上辩护意见,盼二审法官能考虑以上情节,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周大X酌情做出判决为谢!

 谢谢

              辩护人:律师

                200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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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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