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负责对象

更新日期:2011-01-20 13:16:4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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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刑辩律师多年,让人“大开眼界”的事情还真不少。

一个月前,我在上海某法院开庭,为一起诈骗案件的第一被告人辩护。

第二被告人的律师在发言过程中,突然话锋一转,给第一被告人当庭做起了说服教育工作,说“你的律师应该为你怎么怎么辩护”。

见我立即向审判长示意反对,该律师才没有长篇大论地继续发挥。

庭下律师之间寒暄,我问,在上海,律师出庭怎么辩护,需要向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律师请示、汇报吗?

他坦然应对: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

原来,他认为律师不能只向委托人负责,不能只向法律和事实负责,还应当听听同行的意见。

刑辩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双方就建立起了合同关系。

对委托人,刑辩律师有什么义务?需要尽什么责任?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由刑辩律师与委托人双方自主协商决定。

无论法律怎么规定,无论合同怎么约定,刑辩律师注定都要向委托人负一定的责任。顾客是上帝,这话对刑辩律师一样适用。

但刑辩律师与其他领域的律师不同,他虽然与委托人签订了合同,服务的对象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辩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这首先要看法律的规定。

委托人的要求,只有在不违背法律对刑辩律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够约束刑辩律师。不要说是委托人,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也不能超越法律对律师的要求,让律师超越法律为自己辩护。

在这里,律师要对法律负责,而法律是建立在案件事实基础上的,律师当然要对事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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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刑辩律师往往会说,受某某人委托,依照事实和法律,为某某被告人辩护。可见,应当向谁负责,刑辩律师自己一般还都是很清楚的。

但有些情况下,这么清楚的问题竟然也能让人产生误解,尤其是律师同行的“误解”,我很是惊讶,也甚感汗颜。我曾代理过一起盗窃案件,开庭前,法官问我“被告人是认罪还是不认罪”,我说庭审前会见被告人时我向其了解一下。

会见时,被告人不认罪;同时,案件材料也确实存在很多矛盾和疑点。庭审过程中,我自然要替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当被告人在法庭上不认罪时,法官对律师的态度马上转变;当律师作无罪辩护时,法官的态度愈加严厉。

在庭审后,我不断与法官联系,询问案件的情况,法官说案件还没有结果;有一次,法官的书记员接了电话,告诉我这个案件早就宣判了,而此时早过了上诉期。

我打印出电话清单,清单显示,宣判前一天和宣判后第3天,我都曾经联系过法官。

我找到法官,她看过电话清单后,一脸笑容,极力肯定律师的辩护水平和效果,对宣判没有通知律师一事一再道歉。

无意中,她透露出了一句话:你为什么不说服被告人认罪?

我一时无语。难道刑辩律师还有这种水平,可以抛开事实全权掌控着让被告人认罪或者不认罪吗?

看来,做刑辩律师多年,可以见识的让人“大开眼界”的事情还真是不少呢。

话说前不久,四川省律协起草了《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对刑辩律师“关爱有加”,具体到刑辩律师的辩护观点都在律协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照之下。

如果说律师之所以愿意向委托人负责,是因为收了委托人的代理费,要按合同尽职尽责;但律协没有收到委托人的好处,为什么这么主动呢?有什么目的呢?

更不好理解的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深入所有的案件材料,一次又一次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与公诉人激烈辩论,一个又一个程序之后,才能逐渐把握住全部案件事实,才能最终形成有事实、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而律协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单位,最多是审查一些书面材料或者是听一些汇报,我们可以展开最丰富的想象,他们的意见比律师的更可靠吗?

好在这只是一个草案,并且最终没有通过,否则,我真替四川律协担心———这么多律师,这么多需要备案请示的案件,律协有多少人,还不都得被累趴下了?

再说了,如果律师听从了律协的安排,最终委托人对案件结果不满意,律协还得负责出面给委托人做工作吧?

当然,这仅仅局限于具体的辩护意见方面。作为律师的协会,如果律协想多为律师提供一些服务,多尽一些管理职能,肯定不会有那么多律师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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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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