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律师辩护词 为嫌烦辩护词范本

更新日期:2011-01-20 14:10:53,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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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7 23:47:10

  【朱应明律师按】这是我今年受朋友之托作为其姐夫的辩护人而写的唯一的辩护词。是典型的“中国式”辩护,可以作为一般不作定性辩护的辩护词范本,现贴于此,望业内人士不要见笑。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方志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及今天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吴江检诉刑诉[2010]1045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方志平所指控的罪名与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方志平涉嫌犯罪前后的有关情节与表现提出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方志平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任何异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今天庭审来看,被告人方志平对起诉书中所控的有关犯罪事实当庭予以认可,说明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明显悔罪意识,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刑法处罚,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方志平,部分犯罪构成未遂、且其中一起犯罪中其地位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方志平涉嫌敲诈勒索计60000元,其中26000元,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实现,属于未遂情节,而在2008105日共同犯罪中未起主要作用,是从犯。事实上,方志平在另外两起案件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志平是主犯的事实依据在于两点:一是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在作为勒索依据的合同上签字;二是作为收款人打了一张19000元的收条。敲诈勒索,主要是利用恫吓、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形成心理上劣势,进而迫使就范的违法行为,其犯罪的危害性体现在对他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侵害,其胁迫手段不以非暴力为限,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借以使被害人形成劣势心理的胁迫手段上。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方志平并没有参与合同签订的谈判,也没有篡改合同内容,他作为主犯与那些联系工地、参与签约、篡改合同等人相比,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明显不同,这点请法庭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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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据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方志平量刑时比照既遂犯与主犯就此相关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方志平还具有其他一些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方志平因文化水平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缺乏法律上应有的认识,而误入歧途,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意识,请法庭能酌情予以从轻量刑。二是被告人方志平系初犯。根据今天的庭审调查,被告人方志平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说明被告人方志平初次涉嫌犯罪。为此,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对被告人方志平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这些酌定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志平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具有未遂情节和从犯事实,请法庭在对其适用《刑法》时能夲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考虑这些法定和酌定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刑事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评议时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应明

 

                              00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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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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