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特大馆藏文物被盗案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01-20 15:32:23,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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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璁珩

【案情简介】

1992918日,在河南省开封市发生了建国以来罕见的盗窃、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这在当时,是继“蒙娜丽莎”被盗案后的世界第二大文物盗窃案。开封市公安局迅速侦破了此案,抓获了案犯,追回了被盗文物。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旋即于1993610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19938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湖北省第八律师事务所朱德武律师作为第五被告彭坚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彭坚被控共谋窝赃、盗运文物出口。庭审过程中,朱德武律师运用犯罪构成理论成功反驳了控方对彭坚共同犯罪的指控。法庭最终采纳了该点辩护意见,仅认定被告人彭坚犯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8(4名被告均被判处死刑)

以下是关于该点辩护意见的摘录

【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省第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坚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彭坚的同意,指派朱德武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彭坚的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特别注意了第一被告人刘农军的交代和对被告人彭坚的讯问笔录,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彭坚,并就有关问题向被告人刘农军、被告人汪义祥进行了调查核实,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对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及所起作用有了全面、完整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彭坚将“另一部分文物窝藏”,证据确凿,事实成立,被告人彭坚供认不讳;但起诉书中对被告人彭坚窝藏文物的等级、数量没有认定,事实不清。此外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彭坚积极为刘农军伪装文物,提供中转场所,将大量文物偷运到广州,致使文物被偷运澳门,亦属指控证据不足。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认为: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主观、客观要件。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必须由三个要件构成:一是二人以上;二是共同故意;三是共同行为。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符合两人以上、共同行为两个要件,但与前4名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即:没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各共犯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各共犯之间的故意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有一个共同一致的目标。这两方面,对于被告人彭坚都没有能足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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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彭坚没有与主犯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前4名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有目的地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然后偷运出口。他们有明确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而被告人彭坚没有这种相同的犯罪故意。整个案卷中,找不出足以认定被告人彭坚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的证据材料。有的都是被告人不情愿、勉强、甚至迫不得已帮助窝藏、转移所谓“收购”来的文物的一些情节。例如:第一被告人刘农军叫被告人彭坚帮助找放文物的房子,被告人彭坚推托说找不到,没有帮他找;当被告人刘农军提出要把文物放在被告人彭坚家时,被告人彭坚不愿意,双方发生不愉快,刘最后说只放一两天,被告人彭坚才很勉强地同意了;当被告人汪义祥电话告知被告人彭坚要空运时,被告人彭坚表示要搞你们搞,我不干;当要换包装时,被告人彭坚对汪义祥说:把这件事推掉算了,就说装不下,等等。这就说明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始终是一种不愿意、迫不得已的态度,根本没有与前4名被告人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

2.被告人彭坚与前4名被告人无故意的相互沟通,也没有与他们相同一致的目标。前4名被告人盗窃这批文物目标是极其明确的,就是要偷运出口。他们4人在思想、行动上彼此都是沟通的,并且存在着金钱等利害关系。而被告人彭坚与他们丝毫不存在思想上的沟通问题、更没有金钱等利害关系。更多的时候,刘农军等人的行动都是瞒着被告人彭坚进行的。他们谎称文物是从郑州、济南等地“收购”来的;到汉阳搬运文物时,他们不让彭坚上楼;至于这批货要运到哪里,他们也从来不跟彭坚说(整个案卷无反映)。被告人彭坚帮助转移文物的动机,仅只是帮“同学”一个忙。至于转移到什么地方,彭坚完全是糊涂的,根本没有同前4名被告人那样明确、一致的目标。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将被告人彭坚同前4名被告人一起作共同犯罪处理,是不恰当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都不充分。······

此外,被告人彭坚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的记录。案发后,悔恨万千;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交代问题,认罪态度好,得到司法机关的肯定。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结合被告人彭坚过去的表现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处。

(节选自《中国大律师辩护实录》)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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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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