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C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C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Q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C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的规定,结合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C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相对最小,系从犯,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第一,抢劫的犯意不是C某提出。从主观方面看,C某不是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组织者和策划者。C某到Q市来的目的是什么?是玩。这一事实从C某和B某某的交待中可以印证。在玩期间,C某同意帮B某某接待招呼甲某某,其目的只是帮助B某某防止甲某某拿了其舅舅A某某的1.5万元钱跑了。此时的C某并不知道A某某和B某某有抢劫的犯意,C某也不存在帮他人实意形成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