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01-23 22:25:26,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海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温钦友律师为其被控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在贵院查阅本案主要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出席本案法庭审理,辩护人对张海某参与殴打受害者付绍的行为不持异议,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受害人而起、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认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适用缓刑。为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给予合理采纳。

一、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证据证实的事实可知,本案之所以发生受害人付绍某本身有重大过错,他应当对引起此事的发生承担过错责任,相应地应当减轻被告人张海某致伤付绍某的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拍卖中心规定,在划定的警戒红线以内是不允许顾客进入,也不得从禁止出入的门进入会场,这样的做的目的完全是保护公司、所有客户的利益,保安完全按照拍卖中心规定履行职责。在付绍某父子俩闯入时,保安张荣聪已告诉他们不得进入,并将他们劝阻在警戒线之外,没相到付绍某父子趋保安不注意再次试图进入会场,这时保安又及时阻拦,没想到这时保安却遭到付绍某父子的殴打,并两次将保安张荣聪打倒在地,其中付绍某还脱下皮鞋,用皮鞋跟殴打保安。付绍某的行为不仅妨碍了保安履行职责,而且还严重侵犯了保安的人身权,应当对此事的引发承担完全责任。

其次,张海某作为劝架与解救人,两次遭到付绍某殴打。在张荣聪被付绍某打倒在地后,张海某上前解救同事也完全合情合理,也是他应当做的,目的是保护同事的人身权不再受更大伤害,可张海某同样遭到付绍某用皮鞋跟的殴打。在付绍某第一次用皮鞋跟殴打张海某时并没有理会,没想到张海某再次去拉张荣聪起来时,付绍某又第二次用皮鞋跟打张海某。作为当时不在现场的保安张海某与付绍某父子并不相识、也没任何矛盾,难道仅因张海某是一名保安就应当遭受人身伤害?只所以导致喝了酒的张海某追打付绍某事件的发生,可以不仅是因付绍某引发此事,而且还因无理先动手打侵犯张海某所致,而且还用皮鞭跟打,这对张海某不仅是一种人身侵犯,还是一种莫名的侮辱,付绍某应当承担引发此事和此事扩大的直接责任,相应地应当减轻张海某等人的法律责任。

二、张海某本意在教训受害者,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在付绍某再次殴打张海某并跑走后,张海某追付绍某以此想教训他一顿。在追上付绍某后张海某先是打了付绍某两三个耳光,之后与追上来的起文冬、李春秋一起用脚踢付绍某,踢了几脚就被他人强行拉开。从张海某首先打付绍某三巴掌,然后用脚踢,被他人拉开后没有再踢的情形,以及张海某的当庭陈述可知,张海某是在被付绍某惹急了的情况下只是想教训一下付绍某,并没有希望严重伤害付绍某故意,尤其是致其重伤的故意,造成付绍某重伤的结果完全超出其想象。也就是说,即使伤害付绍某存在故意,但造成重伤的后果是他没有想到、不希望看到的结果,证明其内心有个度并不想触犯法律犯罪。据此可以给予其相应从轻处罚。

三、张海某共同致害程度有限,应当据此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已查清认定的事实可知,本案系多人共同侵权导致付绍某受伤,付绍某当晚与保安发生两次冲突并都有打斗行为,相互间也造成伤害。根据张海某本人的供述与相关证据表明,张海某确实用手打、脚踢了付绍某,用手打受害者两三巴掌是不可能造成实质的伤害的。之后张海某踢了付绍某几脚,主要踢的身上,头部也踢了两脚,同时另两名保安也往付绍某身上一阵乱踢。根据证人及被告人供述,当天晚上张海某上身便穿、脚穿旅游鞋,另两名保安穿制服、脚穿黑皮鞋。旅游鞋与皮鞋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是有本质差别的,旅游鞋头大而圆、质地松软、着力面积也大,踢的效果只能造成软组织受伤或脑震荡,不可能造成坚硬头骨骨折;而皮鞋则头尖而硬,鞋头距脚趾有一定空间,着力面相当小,这就相当于脚外加了个伤害工具,踢的后果可以造成坚硬的头骨骨折,伤情鉴定结论证明付绍某完全是被踢伤的,根据对张海某和另两名保安所穿鞋的到任后果不同的分析可推断出,付绍某所受伤绝有可能不是张海某所致。也就是说,被告人张海某共同参与致伤付绍某的行为,其造成的致伤后果、程度相当有限,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给予被告人张海某减轻处罚。

四、张海某没有逃避罪责、主观恶性小,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在本案发生后,三名侵害人相应逃离现场,张海某回到呈贡交通学院将情况告诉家人,家人要求张海某不要跑,如果公安机关找上来应如实告诉案件情况,而另两名致害人则逃离昆明至今没有归案,逍遥法外。第二天保安公司负责人找到张海某,告诉他问题不严重他们会出面解决,要求张海某继续上班,由此张海某也相信没有事,领导能摆平解决,就没有想到去派出所自首交待情况继续上班。之后李春秋打电话给张海某,教唆张海某逃跑,张海某不为所动没有逃跑。张荣聪向公安机关自首后,告知公安机关张海某可能在何处,于是在公安机关准备拘留张海某前半个小时,保安队长再次打电话给张海某,说公安机关来找他,张海某说声好也没有想到逃跑而逃避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作了如实的详细供述。从以上事实证明,张海某没有想到逃避法律责任,则是等待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证明其愿意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主观恶性小得多,应该给予从轻处罚。

五、张海某年纪小系初犯、偶犯,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张海某作案时年方20岁,之前也没有前科,此次犯罪不存在预谋性,事件起因也付绍某引起,对被告人来说犯故意伤害罪他自己都完全没有想到。相信他本人在看守所的改造教育后,他也深深的忏悔。由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起因,挽救青少年的角度,以及被告人的改造难易程度,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当庭认罪,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本案法庭当庭宣布适应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张海某给予认可,同时向法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服从判决、向受害者付绍某当庭致以道歉,并愿意只要有条件赔偿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关于赔偿受害者损失,张海某本人及家族虽有强烈的赔付意愿,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罚,但他们均无力赔付能力,张海某只希望法庭能给予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以自己的能力赔偿受害才。因张海某是在履行保安职责过程中致他人伤害,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害者的赔偿应由其从业单位负责赔偿,因他们与受害者多次协商未果,但不能因从业单位没有及时赔付受害者损失而加重或不对被告人张海某给予从轻判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主客方面的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判处轻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请求法庭能够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2010年3月4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张海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上一篇:重新鉴定申请书(补充)
下一篇:关于被告人C某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办案手记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