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的情形

更新日期:2012-02-26 15:55:36,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根据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出卖亲生子女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辩护

上一篇: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规定
下一篇: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和主从犯的认定

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办案手记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