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羁押管理与业务操作指南

更新日期:2012-02-29 21:07:2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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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在押人员管理 

1、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押人员的权利: 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 

在押人员的义务: ① 遵守法规,遵守监规纪律;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问题,积极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③认真学习,讲文明,懂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于监规和行为规范的内容,要在七到十天内熟知,并认真遵守。 

2、在押人员生活卫生规定: 

①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②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③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④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⑤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二、业务工作 

1、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①减刑 

(一)条件: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尤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可以提出减刑建议,办理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应具备下列四个必备要件: 

(1)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监规;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2、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2)制止他人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 

3、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为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所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幅度: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 

(三)起始和间隔时间: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减刑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实际刑期执行的二分之一。 

(五)提出 

管教民警对于留所服刑犯符合悔改表现要求的,要求其总结个人具体改造表现写出自我鉴定,并结合管理实际情况,量化打分。依据考评结果,提出减刑建议,经管教支队集体讨论后,报所务会讨论研究。 

(六)报批 

1、所务会对报送的减刑材料、减刑条件、起始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及已实际减刑的累计时间进行审核,并在征求驻所检察室意见后,确定其减刑的资格及减刑幅度,并在所内公示7天。 

2、填写《呈请减刑(假释)审批表》、《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主管民警出具罪犯改造鉴定材料,并附上该犯本人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留所审批手续。 

3、将减刑材料送主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七)执行 

向本人或召开大会宣布减刑决定。对减刑后刑期已满的,立即办理释放手续。 

②假释 

(一)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留所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时间间隔: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三)监督考察: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看守所应每半年一次去函罪犯居住地派出所了解其表现情况,每年一次派员前往当地考察罪犯表现情况,并建立考察档案。 

假释考验期满,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人民法院。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其办理参见减刑程序。 

③保外就医 

(一)条件: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罪犯;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罪犯;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罪犯。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依照罪犯的病残情况,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外就医期满,病情尚未基本好转的,可按程序办理延长手续,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3、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4、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已满而刑期未满的。 

(四)提出 

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留所服刑罪犯,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鉴定、妊娠检查或组织专门鉴定小组鉴定,所务会议研究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后,将批准的保外就医决定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五)办理程序 

1、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保外就医条件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2、看守所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 

3、填写《医学司法鉴定委托书》,将罪犯押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鉴定。 

4、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在罪犯家属提供保证人后,填写《保外就医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连同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将批准的保外就医决定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5、看守所应审查确定由罪犯或者罪犯亲属提出的保证人,签署《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民事责任能力;⑵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⑷在中国内地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6、看守所根据《罪犯保外就医通知书》,发给罪犯《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办理出所手续,并告知罪犯有关规定,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 

7、看守所将保外就医的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 

8、将《罪犯保外就医通知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④暂予监外执行 

(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二)分监狱暂不收而监外执行的和看守所监外服刑的罪犯两种情况。 

1、监狱暂不收而监外执行的: 

(1)鉴定。派专人送罪犯到指定的医院重新作病残鉴定。病残鉴定的结论必须有主检医生签名,并经医院业务院长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2)提出。管教支队提出提请罪犯监外执行的意见,所领导召开所务会进行讨论,邀请驻所检察室参加,听取检察部门的意见。 

(3)报批。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监狱暂不收监回条、重作的病残鉴定,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作出决定。 

(4)执行。经批准决定监外执行后,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罪犯家属和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后执行。 

2、看守所直接办理监外服刑的: 

(1)鉴定与审批。经指定医院作病残鉴定,手续合法、病情符合条件的,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病残鉴定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2)办理。依据主管厅领导的审批,制作《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送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居住地派出所。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的,应立即重新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立即纠正;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并通知罪犯家属和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 

2、律师及其它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规定 

①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经办案单位许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 

②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 

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须持律师执业证,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会见证等有效证件。 

④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的会见室进行,会见结束后,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值班看守民警收监。 

⑤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人员在场。会见时,看守所可进行监督和安全戒护。 

3、家属送物规定 

① 在押人员家属送物品,接收人员应当场认真检查、登记,防止违禁物品带入监室。在押人员收到物品后必须签收。 

② 每月第一、三周周二上午为送物时间。对第一次送物或路途遥远的家属可随时接收物品。 

③ 为了防止危禁品流入监室,除衣服和生活必需品外,其它物品严禁送入。 

4、家属会见规定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准会见。经批准允许会见的,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 

② 留所服刑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月第一、三周周二上午为会见时间,会见时凭《执行通知书》或《会见通知单》经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会见。 

③ 会见限于服刑犯近亲属,每次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2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或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所长批准。服刑犯家属来所会见时,应携带身份证。 

④ 会见时,不准给其他在押人员捎书带信,否则停止会见,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看守所可根据服刑犯的改造情况,对服刑犯采取停止会见措施,停止会见措施不连续采取。 

⑤ 服刑犯家属在会见时送给罪犯的适量生活必需品,经检查后,由接待室民警交给服刑犯,防止危险品、违禁品带入监室。 

⑥ 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⑦ 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明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 

⑧ 会见时,值班民警要在场进行监控。 

5、通信制度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案件主管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 

② 在押人员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通信或外国籍在押人员与外界通信的,须省公安厅或国家安全厅批准。 

③ 在押人员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和本人委托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辩护人通信。 

6、所长接待日制度 

① 每周二上午工作时间为所长接待日,一般情况下由看守所所长亲自接待来所人员,如所长不能接待时,可委托其他所领导负责接待。 

② 负责接待的所长,应耐心解答来所人员提出的问题,认真倾听来所人员对看守所工作提出的意见,能当时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给予明确答复,尽快解决;确定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③ 要向来所人员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和党的政策。 

④ 对来所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作出详细的记录。 

三、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 

1、对在押人员依法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不侮辱人格。 

2、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等权利。 

3、保障良好的监内秩序,有效防止和打击在押人员欺侮在押人员的行为。 

4、保证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持监室清洁卫生,定期组织在押人员理发、洗澡,保证每日必要的户外活动时间,有病及时治疗。 

5、全体民警做到廉洁自律,不接受在押人员亲属的吃请,不索要、收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钱物。 

6、对于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认真查处。 

7、对因公来所人员要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对来所送物的在押人员亲属要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按规定不能接见、送物的要耐心解释,不得刁难。 

8、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所视察,自觉接受监督。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请社会各界及在押人员亲属向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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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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