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把握的内容

更新日期:2012-04-10 09:28:35,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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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代理中,会见被告人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是找到辩护要点的重要基石。

侦查机关讯问的侧重点往往是能否构成犯罪、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目的是把案件做成铁案。当然,侦查机关也会讯问有关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这部分内容必定是次要的。侦查机关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还是犯罪构成部分。而辩护律师则不同,与侦查机关调查重点正好相反,自首立功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正是辩护律师询问的重点。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辩护的法律依据,也是律师的法定责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宗旨。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减轻、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个宗旨,现结合实践经验,谈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为做好刑事辩护做足充分的准备。

一、辩护律师会见要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看守所的会见规定

律师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是一个知法、懂法的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模范。在会见在押人员时,律师不得凭借法律赋予的会见权,帮助当事人传递案情消息、串供、翻供,更不能为在押人员非法传递物品、药品。

二、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衡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辩护律师不仅要询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有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还要认真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并对一些细节详细询问,全面掌握被告人所知道的事实材料,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被告人的陈述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还要查清原因,确认哪种供述是真实的。

三、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在了解案件事实时,要认真分析犯罪原因,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查清有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具有明文法律依据的行为,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是指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是指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行为人损害的合法权益通常应是财产性的而非人身性的)、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自损行为(是指自己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排除犯罪的事由。

四、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

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是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的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同一罪名,过失比故意处罚轻,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间接故意比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要小。因此了解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不仅影响被告人的定罪,也会影响量刑,作为辩护观点,如果成功,必然会收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五、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自首和立功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是律师辩护的关键要点。因此,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同时,要详细询问被告人投案情况,判断是否有自首的事实。要询问被告人有没有揭发检举行为,有没有为侦破案件提供案件线索,判断是否有立功的事实。

六、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

了解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也很重要。如犯罪时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怀孕,精神健康状况是否正常,是否有前科,是否是惯犯、累犯。家里是否需要照顾赡养老人、哺育孩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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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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