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主要程序

更新日期:2012-08-16 19:57:4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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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获经过

    2011年5月12日20时许,周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浙江省富阳市港汇装饰有限公司采购员,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浙AKN27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浙江省富阳市秦望路222号门前道路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拦截检查,交通民警首先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周某进行呼气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92毫克/百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民警立即打印了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记录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测试单由民警金某和张某分别签名后交周某签名确认。期间,交通民警使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了查获的全过程,现场还拍摄了人车合一的照片。

    二、案件办理过程

    鉴于周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执勤的交通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一款规定,在现场依法扣留了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规定,依法扣押了涉案机动车,制作了《扣押清单》,并现场对周某进行口头传唤。5月12日20时20分,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将周某带至富阳市人民医院抽血。医务人员对周某提取了两份血样,交通民警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周某、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期间,交通民警对抽血全过程进行了监督。20时45分,交通民警将周某带至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交警大队约束醒酒室民警对周某采取看管方法进行约束醒酒,并将带回的血样交给交警大队物证保管室低温冷藏保存。期间,民警及时制作了《查获经过》。5月13日8时40分交通民警将周某血样送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9时许,周某被约束至酒醒。9时10分办案民警张某和袁某在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周某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2时,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毫克/百毫升。13时20分,办案民警将检验结论通知书送达周某。16时,经报富阳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周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送至富阳市看守所羁押。拘留期间,办案民警张某和屠某对周某进行了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5月14日,办案民警收集了赵某(浙江省诸暨市人,系周某朋友,案发当晚与嫌疑人一起喝酒)的证人证言,证明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5月16日8时,因案件侦查需要,办案单位报经富阳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周某延长刑事拘留4日。

    5月16日,案件侦查终结,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周某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日,富阳市公安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材料移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了审查,5月18日,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富阳市人民法院对周某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起诉书》。5月20日富阳市人民法院对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对该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周某没有提出上诉。

    三、案件点评

此案经过交警大队紧张周密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现场调查取证,及时记录现场查获过程,及时规范提取血液样本。二是检验鉴定高效,民警及时将血液送检,检验鉴定机构4个小时内就出具检验报告,为快侦快办案件创造了条件。三是对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充分利用醒酒、口头传唤等手段,及时调查取证,制作案件材料,争取办案时间。四是交警大队在4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审查起诉,8日内即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全部办案程序,体现轻刑快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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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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