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庭调查阶段发问的重要性

更新日期:2014-07-22 23:42:0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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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温钦友律师
   庭审发问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刑事
案件的庭审中,首要阶段是法庭调查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公诉机关辩护律师法庭审判长被告人进行分别调查发问,以进一步查清楚相关事实,只是各方所侧重的方向有所不同而已

庭审发问即是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开口为被告人辩护的第一次亮相,又是贯彻庭审调查始终举证、质证的基本方法,是辩护律师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表述问题、质证问题、解决问题的辩护能力的综合展示。

新的刑事诉讼法体制下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出庭将成为常态的情况下,辩护人不掌握庭审发问原理与方法,庭审辩护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善用庭审举证质证发问,不仅有助于协助法庭查明事实,还可以为发表辩护词、进行法庭辩论铺垫事实基础。辩护人在庭审调查中即要敢于发问,又要善于发问,已成为能否有力、有利、有节完成庭审辩护任务的关键。辩护人进行辩护离不开事实,发现事实、固定事实,分析事实固然重要,但目的还在于提出事实以及质证事实。成功的庭审发问,不仅需要广泛系统的知识储备、严密无瑕的逻辑思维,还需要犀利出众口才表达,以及敢辩善辩的顽强意志。

辩护是讲究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思维活动,离开了事实和法律,即使有再卓越的辩护能力,也无法产生能被法庭采信,又受到同行尊重的庭审辩护成果。在各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庭审中,不少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阶段不知道“问什么”、“如何问”,基本不注重通过举证、质证发问进行辩护;有些辩护律师对公诉人的发问不以为然,不给予重视,对法庭审判长的发问也不重视,谁知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发问都有特别的意图与目的,从发问中可以基本判断他们的意图和目的。等自己发问则了草而毫无目的的随便发问,有些发问与公诉机关的发问相重复,被法官当庭中断发问。一个辩护律师对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充分准备法庭调查阶段发问的方向和目的,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具有比较扎实的随机应变能力,则法庭调查显得孤立而无意义,则很难在质证、辩护上得到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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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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