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某故意伤害上诉案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0-11-19 09:15:51,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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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张海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温钦友律师为其故意伤害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我作为该案的一审辩护人,除坚持一审辩护意见外,就张海某对本案的上诉提出如下补充辩护意见,也即就张海某为什么提起上诉提出看法,请求法庭切实考虑采纳辩护人的一审辩护观点,给予被告人张海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适用缓期执行。主要理由如下:

1、是否赔偿受害者损失不应当作为对张海某是否适用缓期执行的依据。在事发当天张海某是在履行保安职责,由此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职责行为致他人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这在《保安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由张海某两服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受害者的赔偿已完全有保障。无论张海某的从业单位在判决之前还是判决之后赔偿受害人损失,对受害者来说结果都是一样,但一审法院却以张海某的从业单位没有及时赔付而张海某加重刑罚,尤其没有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适用缓期执行。张海某同样也是个受害者,突然“横祸”犯罪被关押坐牢!如果仅因单位没有提前赔付受害者款,就判处张海某更重的刑罚,尤其是执行实刑,这明显又将单位的责任强加到张海某的身上,这样的判决明显对张海某不公平!也就是说,不管单位是否提前赔付受害者,都不应成为对张海某量刑的一个因素,这样才是公平的判决。而综观本案,无论是社会危害性、社会的不良影响,还是张海的主观恶性都完全具备适用宣告缓刑的条件。即因受害者与单位没有达成赔偿意向而让张海某承受这样的罪责,请求法庭再次充分的考虑。

2、受害者的过错没有给予考虑。辩护人在一审的辩护词中提到,受害人付绍某违反规定在先,挑起事端在先,打人在先,受害人付绍某的行为不仅妨碍了保安履行职责,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张海某的人身权,应当对此事的引发承担完全责任。而张海某作为劝架人与解救人,两次遭到受害人的殴打,才导致激怒他与另两名同事共同殴打受害人。也就是说张海某不是无理殴打受害者,更不是无事生非,完全是受害人妨碍张海某履行职责、对他先实施人身伤害在先。如果不是付绍某引发此案,张海某就不可能受到如此大的惩罚与冤曲,一审法院在对张海某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受害人的重大过错因素,给予张海某减轻处罚。至少在主观上由此证明张海某主观恶性相当的小,是个守法公民。

3、受害人的伤不主要是张海某所致,张海某不能由此成为替罪羊

张海某确实参与殴打了受害者付绍某,但其本意也只是想教训他一顿,并没有想到去伤害他,由此张海某追上受害人时才打了他几个耳光,之后参与用脚踢了受害人几脚,没踢几下就被他人强行拉开。当时张海某踢的并不重,而且穿的是软运动鞋,他个人不可能踢出重伤的后果。而本案的另两名打人者没有抓获,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法院从赔偿责任上,还是判处刑罚上,都应当考虑本案还有另外两名人没有接受惩罚。而法院更多地没有考虑这一因素,也不考虑伤主要是谁所致,将张海某单纯作为刑事判决刑和民事赔偿上的替罪羊,几乎将全部责任加到张海某,这样肯定是不公平的,不能令张海某服判的原因。

4、程序审理上没有体现对张海某从轻处罚

在开庭过程中,张海某同意审判长宣布的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张海某向法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向受害人当庭鞠躬道歉请求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简单程序审理和当庭认罪的,应该给予从轻处罚,而在本案的判决中没有体现或说明,即适应简易程序及当庭认罪给予了张海某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审判长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形,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损失有保障性,给予张海某从轻处罚并宣告执行缓刑。毕竟本案不是社会上一般的故意伤害事件,即不是那种毫无理由的打架、有意的蓄谋伤害行为所致,而是具有很多特殊性。见于张海某的伤害行为不是故意,社会危险性小,再犯可能性也很小。辩护人相信,通过社会监督的改造更能使其早日适用社会,并取得更好的效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辩护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

                                           温钦友   律师

                                          二OO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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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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