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代某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01-31 20:54:21,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代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代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了,会见了当事人,参加了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

结合本案庭审及证据材料,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刘代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成立,对于刘代某应该依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由受害人的寻衅滋事引起的,受害人有明显过错。

受害人刘平某在就餐时就与刘代某发生争执,屡次用杯子、凳子砸刘代某,对刘代某拳打脚踢。这是刘平某和赵湘平的口供所一致反映的事实,也是公诉人所认可而提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的事实。刘平某在离开饭店时还打电话叫人,扬言要把刘代某整死,考虑到刘平某平时的为人和他的黑社会背景,刘代某顺手操起双峰饭店的两把菜刀,实际上是为了做必要的防卫准备。

二、从受害人受害的部位和具体情节来看,刘代某并没有故意伤害刘平某的心理状态。

刘代某是在刘平某之后出的饭店,如果有蓄意伤害的目的,他本来可以在刘平某没有防备的后面砍他,但实际情况他与刘平某是正面冲突。他当时还是抱着良好愿望,希望刘平某不要叫人,希望刘平某不要把事情搞大,希望刘平某能放弃继续加害行为。但是刘平某显然置之不理,仍然在打电话,刘代某便举起菜刀来吓唬他,因为刘平某夺刀而导致将刘平某错手杀死,公诉人在庭审中已指出刘代某在庭审中作了如实陈述,那么刘平某当时的心理状态就是一种过于轻信的过失,知道和应该知道菜刀会危害人的生命,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因为遇刘平某抢刀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三、从刘代某事后的表现来看,刘代某见刘平某倒地后让赵湘某打电话给120,也表明刘平某无论是受伤或死亡都不是刘代某追求的结果。

另外,刘代某还有如下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希望法院能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1、此事案发后,由赵湘某、刘国某等老乡出面,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已给了受害人家属必要合理的赔偿。由于时间长达八年,协议已遗失,而受害人家属又一直难以联系,但是见证人愿意作证,希望法院对这些事实能予以查明。

    2、刘代某平时为人和善,孝顺父母、爱护孩子,对朋友也很义气,他逃跑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考虑到孩子多且年龄尚小,妻子改嫁后孩子没人照料,为此,与他同事的老乡和乡政府都愿意具名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为谢!

                                                           律师事务所

                                         

                                                           200993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刘代某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辩护词

上一篇:韦xx抢劫案二审辩护词
下一篇:吴某职务侵占罪 偷税罪辩护意见

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辩护意见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