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毫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03-29 17:09:39,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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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叶永毫的委托,我作为正义方叶永毫的辩护人和代理人,今天出席法庭参与审理。庭前按审判长的要求与原告协商,不料遭到原告方妻子长达近两个小时的恶毒谩骂。庭审前我对此案的一些目击者进行调查发现,本案事实并非原告王定平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行为,我方认为这是典型的恶人先告状,在此请求法庭切实从查清本案事实的原则出发,走访双方经营周围的邻里、当时在场的众多目击者,我方将积极配合法庭对此事所进行的调查,因众多目击者慑于原告的淫威而不敢作证,致使我方作证不能。在辩护人看来,只有在还原案件本来面目的基础上,才能切实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并切实维护社会正义。辩护人认为,本案叶永毫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不应当对所谓的原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防卫的起因上看,完全系原告欺行霸市所致

我们大家知道,原被告双方同为福德路加盟花市旁边相隔几个门面的经营者,原告经营干花和茶叶,叶永毫则与亲戚共同开百货超市。本来相互应各自经营、公平竞争、互不相干。但原告却欺行霸市,在被告刚购进干花还没来得及摆上货架,原告夫妻双方就气势汹汹来到叶永毫超市内,对我方人员破口大骂,用商店内物品砸人,并事先动手殴打我方人员。原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我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我方的经营秩序,还毁损我方商店内财物,侵犯我方人身权益,是典型的公然威胁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原告通过殴打、威胁、驱赶和谩骂等方式,以使达到其独霸市场的目的,这样的行径与封建社会的恶霸没有两样。因为只有恶霸才会试图独霸一方,并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威胁和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请问法庭,原告这样的行为是社会大众能忍容吗?是21世纪的法治中国市场经济能忍容的吗?原告这样的行为不应当得到制止与打击吗?我方人员处于保护正常的经营活动、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的目的,不应当实施必要的防卫行动吗?

在此请求法庭以此事实为前提,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思考,不要理会原告的无理叫嚣而忽略事实的真相,进而作出不公正、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判决来,我相信法庭是强烈保护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的。

二、从防卫的时间上看,我方正遭受严重生命威胁

在叶永毫看到原告的恶妇殴打他的亲属时,叶永毫打电话报警后,还吩咐店员继续报警,同时,上前过去欲解救他的亲属。叶永毫还没有靠近,站在旁边的原告就一拳打在叶永毫的脸上,还没有等叶永毫反应过来,原告就用双手死死掐住他的脖子往超市门外推。在往超市门外推近20米距离过程中,叶永毫毫无反抗或与原告对打的机会,并因原告死死掐住叶永毫脖子,在推到超市门口时叶永毫已处于窒息状态下,随时有被原告掐死的可能,生命正受到严重的威胁。这从原告所掐的距离,掐的叶永毫脖子上的伤口深度可以足见一斑。

请在坐法庭深深的思考一下,当一个暴徒死死的掐着自己的脖子往外推,已近窒息死亡的边缘时候,我们能做什么,会做出什么反应?

三、从防卫对象上看,叶永毫防卫行为只针对原告实施

上面我已提到,在原告将叶永毫推到超市门口时,叶永毫已处于窒息状态,在生命遭到严重威胁的紧要关头,叶永毫的手碰到了靠在墙边的太阳伞木棍,他出于求生的本能拿起就往原告砸去。同样地,原告也出于本能地试图用手档开木棍,由此木棍打在了原告的手上。至原告松手那一刻起,叶永毫才真正恢复了呼吸,人身有了一定的自由,生命才得已保全。也就是说,叶永毫防卫的对象是正在对自己实施暴力伤害,并有可能致自己于死地的原告作出,而且是情不得已、不得不实施的。

四、从防卫限度上看,叶永毫的防卫行为是正常的防卫措施

辩护人在此想请审判长再试着想一下,在原告死死掐叶永毫脖子往外推快要窒息这一紧要关头,如果叶永毫没有碰到这棵木棍会是个怎样的结果?或许叶永毫被原告掐死,或掐得窒息经过抢救而活过来了,但无论那种后果,今天站在被告席上肯定是原告而不是叶永毫。一木棍砸下去的效果是,挽救了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与原告的的受轻微伤比起来,就算与整个一只手比起来,又那个轻那个重要呢?我相信这个是不需要回答的问题。由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叶永毫砸下那一木棍完全是正当的、处于本能的、更没有超过防卫的限度。

 而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原告正在对叶永毫暴力行凶,并严重威胁其生命的情况下,叶永毫实施怎样的防卫措施都不过份。也就是说,如果叶永毫的手刚好碰到一把刀把原告砍死,经正义的法庭审判,叶永毫也是无罪的!

五、从事件经过上看,双方并没有互殴打,叶永毫无过错

叶永毫报警后,在去解救我方被打人员过程中,就遭到原告的殴打,之后立马被掐住脖子,致使叶永毫根本就没有招架反抗并伤害原告的机会。在叶永毫用木棍砸原告用手挡开松手后,双方处于对持有工具的优势恐惧中,两人则在为保住木棍和夺得木棍而争执在一起,互相没有殴打对方的机会,直至两个被他人各自拉开。叶永毫被拉开后,则立即进入超市将门锁起,原告则使劲用木板砸门,直到公安机关到来将原告拉开,原告才终止砸超市的门。

由此,本案中双方并没有互殴行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叶永毫根本没有殴打原告或与原告互殴打的机会。整个事件过程中,除了叶永毫那不得已砸了一木棍外,都是原告在对叶永毫实施暴力伤害。由此,从事件的发生至最后可知,无论是打斗过程,还是叶永毫那不得已的一砸,叶永毫都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他根本没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叶永毫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

六、原告是自我呻吟,所受伤并非叶永毫所致

根据原告起诉状的描述,原告所受伤为“右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并末节部分缺失,甲床破裂并部分缺失”。而结合本案的事实可知,叶永毫仅用木棍砸了原告一下,原告用手挡住了木棍。由此,请求法庭甚至大众想想,一根圆圆的木棍在空口在没有任何着力点的情况下,砸在原告的手上,能将一个拇指的末节砸成缺失吗?而拇指是五指中最短的,如果拇指末节都砸缺失的话,则该手的其他手指或他部位必定受伤更严重。而原告其他手指或手背没有受伤,原告手指的伤又怎么可能是木棍砸伤呢?这是无论从常理还是科学上来说,都是不可能的。由此,在辩护人看来,原告王定平拇指所受的伤,并非我方所致,并不是因此事件所致,而是原告自我呻吟,自伤行为或其他原因所致。原告拇指所受的伤与叶永毫没有关系,在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根据常理作出客观的判断。

法律究竟是保护无辜受害的防卫者,还是保护危害社会的侵害者?在此,辩护人诚恳地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正当防卫的社会意义,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排除客观后果归罪,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则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责任和过错,都要受到惩罚或予以赔偿。这样的观念与我国的法治观念、鼓励正当防卫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邓玉娇案还刚刚过去,但这个案件鼓舞了全国人民,让人民看到真正的正义。同样,我更希望本案也能作为邓玉娇案的延续,延续支持百姓与各种罪恶势力作斗争的精神与勇气!

尊敬的审判长,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心情十分沉重,或许尊敬的审判长已有耳闻,曾经多少次就在我们的昆明市,因百姓的一句话,镇雄人将受害者一家老少打伤,将受害者的双手生生砍断、将受害者的脊椎骨打断,这样的案件在这个法院我本人就参与两起,难道我们让这样的事件不断地再次上演吗?

在此请求法庭客观认定本案的事实,从维护社会公正正义出发,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恶人的霸道行径,以得本案公正判决!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温钦友

                                 20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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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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