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税案做无罪辩护成功的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04-26 22:33:2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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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公司是一家以网络工程为主营业务的高科技企业,在例行税务检查中,国税局认为公司在一项工程中偷漏增值税11万元,公司向国税局辩解未果,国税局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并移交给公安局处理,随后公司总经理、会计等人被刑事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

  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的书面意见,检察院虽然很重视律师意见,但因为各种原因还是将案件移交给法院。法院依法决定开庭审理,以下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展示的主要辩护观点及相关分析:

  一、 税务局的处罚决定书不是鉴定证据

    本案中检察院起诉T公司偷税的关键性证据,是税务局对T公司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本案的合格证据,检方起诉的证据不足。其理由为:偷税案件是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偷税行为是否发生,应经专业机构鉴定。这种鉴定,应是严肃遵循《刑事诉讼法》做出的。税务机关在此前的税务处理中所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行政处罚意义上的文件,不是《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鉴定证据,所以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本案的合格证据。

  检察官进一步提出,此前的类似案件都是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岂都是证据不足?律师反驳,不评论其他案件,在本案中没有符合诉讼法的鉴定报告,就是证据不足。当司法操作惯例与诉讼法相矛盾时,理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要求检方七日内提供证据。

  二、 T公司没有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因

    检方起诉的另一个理由是,T公司在收到税务局的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证明T公司已经承认偷税行为。

  律师反驳,T公司当初得到税务局的处罚决定时,以为只是罚款了事,虽然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但为了不得罪主管的税务局,为今后涉税事件带来麻烦,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另外,异议是心理认识,复议是具体行为。没有提起复议不等于无异议,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不等于承认了自己的偷税刑事犯罪。也就是说,T公司只是在税务行政意义上放弃对处罚决定的异议权,而不是在刑事意义上服从刑事司法鉴定。

  三、 税务机关认定错误

  税务局认定T公司偷税的事实是,T公司在其承包的A中学校园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营业额132万元,应纳增值税22.44万元,只交纳增值税11.8万元,偷漏增值税10.64万元。

  律师反驳,该工程为包工包料(既提供设备、材料,又提供安装等施工服务),其中的“工”是营业税应税行为,其中的“料”是增值税应税行为,这类在一项交易中既提供商品又提供服务的工程,是税法意义上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能分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金额的,应分别按销售商品金额的17%纳增值税和提供劳务金额的5%纳营业税。如果不能分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金额的,则按收入总金额纳17%增值税。本案中虽然T公司没有就该工程进行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区别核算,但还是可以分清两项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的。由于该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在工程竣工时,财政局委托了价格鉴定所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价格鉴定所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已经通过了财政局的核准。这份经财政局核准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无疑是有关该工程核算的客观证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已经对工程中进行了细化审核,所有工程项目已经分别核算清楚。根据这些核算,本律师已经将该工程总造价中的设备、材料等增值税经营项目和劳务等营业税经营项目核算清楚,即设备、材料款68万元,安装类劳务费64万元。根据上述核算,T公司对该工程应交增值税11.56万元,应交营业税3.2万元。即税务机关认定T公司应按总营业额132万元,缴纳增值税22.44万元的结论,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是错误的。

  四、T公司主观上无偷税故意

  T公司历年财务审计和税务检查中没有任何假账和偷税行为,对该工程所有的工程预收进度款已经在帐上明确记载,且在税务机关调查时也如实汇报,并无任何隐瞒,税务稽查中也未发现记账问题。如果T公司想偷税,岂能把项目都如实地记录在账目上等税务局来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等法规,T公司的这种行为,不符合偷税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 T公司客观上不存在偷税行为

  虽然T公司在税务局提示前,一直按营业税核算该工程的应纳税款,但经税务局提示后,立即交纳了2万元增值税税款,加上其当月抵除的进项税9.8万元,相当于缴纳税款11.8万元。也就是说,按上述核算的11.56万元增值税额而言,T公司不仅未偷漏增值税,还多交了0.24万元增值税税款。对提供劳务所收取的营业额准备纳营业税,而由于国税局不同意其纳营业税,再加上工程尚未结算,劳务费金额尚未确定,而暂未缴纳税款。按税务管辖,营业税归地税局征收,而地税局理解T公司因工程未结算无法计算税额而未纳税的情况,并提出T公司偷漏营业税的意见。所以说,T公司客观上不存在偷税行为。

  六、 T公司不构成偷税罪。

  从上述分析可见,检方起诉认定的偷税行为没有合法的鉴定依据,T公司主观上不存在偷税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偷税行为,只是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有不同见解,而且税务机关的认定有明显的违反税法之处。本律师谨慎地认为:T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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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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