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温钦友亲办:余某某、王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10-21 13:45:54,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云刑初字第69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温钦友,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仡佬族,文盲。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辩护人温钦友、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在本市云岩区百花大道百花坪菜场附近一麻将馆内,聚集组织陈某等八名赌客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赌资128900元。

二被告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余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其他相关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系初犯,且认悔罪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现军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温钦友亲办:温烜、杨桂林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温钦友亲办;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