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放权还是绑架司法

更新日期:2015-07-02 19:10:1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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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我接了一起吴某涉嫌放火罪的刑事案子,放火罪不是常见犯罪,老实说平时就这个罪我做得并不多,但这个放火很是特殊。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家住贵阳南明区的吴某夫妻俩,过了大年回娘家拜年,期间在朋友家做客因喝啤酒的事产生矛盾,之后在家里间产生误会而闹离婚(之前双方也闹过一次离婚,很快又复婚了)。没过几天双方回到贵阳又赌气去办离婚手续,因妻子已怀孕,女方想先把孩子流产掉再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跑到医院称没有离婚证明不能流产,于是双方又到民政局准备办离婚手续,没料到民政局放假没有办成。由此,双方什么事都没有办成便回到家,女方把吴某的衣物拉到吴某大哥家里,吴某则回到自己的南明区的家中,吴某要求妻子的姐姐喊妻子回家不成,以放火烧房子相威胁,在双方和姐姐的争吵鼓动下,吴某真将夫妻两的住宅点着,点着后多次试扑灭没有成功,最终将家里财产全部烧毁,烟火通过阳台影响到上下两户人家,实际损失并不大。吴某发现事态严重后,立即报警,在消防到了救火后吴某主动跑到派出所自首,之后公安机关将吴某刑事拘留。

对吴某放火烧的这个房子,面积不大,只有70余个平方,该房是妻子婚前按揭贷款的房子,双方共同还按揭2年左右,双方也共同在这个房子里居住两年。装修和购买的家具,是双方以结婚办酒和搬家办酒的名义,夫妻双方共同收的礼金,用于装修房子和购买的家具,装修和家具总装修价值也不会超过4万元。

本案是吴某大哥找到我,在找到我时吴某已刑事逮捕,接受委托了解情况后,对这个案子有点儿惋惜,在我看来吴某在审查批捕期间,可以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争取不给予逮捕。在接受委托后,为了维护吴某的权益还是收集材料,写了一份比较详细的《改变强制措施申请书》,上面具体阐述了几条有利改变强制措施的理由,并亲自与审查批捕的公诉人见面交流。公诉人对我的意见也充分认可,但过几天称领导没有批准,理由是这个案子很快就到审查起诉了,案子简单他们会尽快起诉,到法院要不了多长时间,没有必要再改变强制措施,由此,我就改变强制措施的举措就告一段落,本案确实很快也起诉到法院。

本案在起诉到法院后,我又立即到了法院,得知两住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官要求我们处理这两家的赔偿事宜。基于两家损失才1万元左右,吴某的大哥进行了处理燕赔偿,并得到两家的谅解。

吴某放火罪一案,事实是很清楚,本人也自首完全承认,他因夫妻感情矛盾将自家房子烧毁,妻子怀有身孕,妻子还有一个7岁的女儿需要人照顾,以及得到受害人谅解,被告人吴某没有前科,是一名本科大学生,吴某和妻子在老家承包了100多亩地,贷款购买了果树发展农业基地,妻子根本照看不过来等这些因素。虽然本案放火罪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但基于上述情况我认为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法院也认为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

由此,南明区法院向云岩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发出拟判处缓刑的调查函,矫正中心向吴某大哥了解情况后,便向法院回复了个《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吴某的该放火“行为属重罪犯罪,危及公共安全,如被宣告缓刑执必影响社会和谐安定”为由不接纳吴某进入社区矫正。对这个意见法院又找我过去并称,如社区矫正中心不接纳吴某,他们不能判处吴某缓刑,一下子给我泼了一盆大大的凉水,让我很是不解。

经我多次与吴某的会见了解,吴某打小父亲去世早,性格老实偏内向,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国有企业上班,因想更有发展辞职创业至今未成。

初见吴某,一看就是很老实本份的人,待人很有礼貌,因创业没有成功,30岁仍没有结婚,2012年通过网络认识妻子,和已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的妻子结婚,婚后因年龄、家庭和性格等问题也不算的谐,更因此经济上没有得到相应的改观,在经济困难的冲击下夫妻之间常还是有一定的吵闹,但他对妻子,妻子的女儿还是相当不错的,只是苦于经济上没有改善起来,才在家庭中处于相对下风地位,并在我看来吴某我多少有些自卑。

对吴某,我很是惋惜,很是希望挽救这个本份老实的大学生,很是希望挽救他这个不容易的家庭,很是希望挽救他农村那一片果园基地生意。虽然做律师很忙,分配到每案子的时间很是有限,但我接手这个案子还是跑得比较多,工作做了比较多,目的是希望能给他争取个缓刑,没想到这个缓刑竟然被矫正中心一张纸给挡下了,非常痛心可惜,社区矫正中心,你何来这么大的权利?

通过跟法官交流了解,最近他们对符合判处缓刑的案子,都要得到被告人居住社区矫正中心的反馈意见,这相当于这个被告人适不适合判处缓刑要充分尊重矫正中心的意见,如果矫正中心不同意接收,则意味着这个人没有地方接收,法院就不能判处被告人缓刑,这相当于矫正中心与法院间的一种监督,对矫正中心的放权。虽说是放权,但在我看来这是绑架司法、干预司法,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会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

第一,矫正中心虽然是基层单位,但所有矫正中心或社区对所在辖区人员的情况并不清楚,各人的家庭情况也不清楚,无法准确了解各被告人的性格情况,以是否适合矫正无法准确判断;

第二,矫正中心对案件实际情况不清楚,根本没有掌握案情,对法律也没有掌握,无法准确作出判断,对是否应当判处缓刑不能准确把握,矫正中心以一纸就决定法院的判决,显然是非常不负责的;

对社区中心的这个决定,当我跟吴某的大哥讲时,他也非常的不理解,很气愤,要求跟矫正中心进行理论。之后他称没有得罪矫正中心为什么矫正中心要这样做?问我是不是小区物业公司跟社区熟悉,他们没有赔物业公司钱,是不是物业搞的鬼?问社区矫正中心让他去接受调查时,是不是因没有给他们送礼所以才做出这样的结果,这些我都无言以对。但作为一个普通人都想到的这些问题,社区矫正中心能很公正、公正和客观的驾驶这个权利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至少平心而论,就吴某这个案子,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看,都应当同意接纳,为何偏偏没有接纳作为矫正对象呢?真让人很难理解!

社区矫正中心,很显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掌握了他人生命自由的权权,作为一个基层单位能否好好利用这个权利,就如村民自治一样,全国上下的村书记、村长选择都完全变成一种贿赂、勾结,甚至黑恶势力介入的天地,很多村书记在当选后变本搜刮老百姓钱财一样,更有村书记成为当地富翁和霸占他人良家妇女的恶霸。赋予社区矫正中心这样的权利,也相当于在基层又养只猛虎,在中国轻刑化趋势下,社区矫正中心的这个权利将行使的越发频繁,很多人为了换得半年的自由,愿意百万的代价换取。由此这样一来,当事人家属不送礼就不给判处缓刑的机会,有的当事人为了换得自由,以高额价值取得矫正中心的一个愿意或乐意接纳的意见书,这样的司法还有什么公正可言,这样不是绑架司法又是什么。

作为一名律师,矫正中心我但愿不要矫逛过份,果真如此,今年因此滋生的问题和矛盾将越演越烈火,甚至刀血相见。今天我将这纸意见书贴上,就当是我律师的一纸斗文吧,我更希望还吴某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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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