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辩护人——贵阳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流程

更新日期:2019-09-30 17:10:30,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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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辩护人——贵阳刑事辩护律师

标准化流程办案

其一、流程设计: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分析确定特定法律问题的实操流程和步骤方法,尽快确定解决问题的思路,操作步骤和实施方案。

其二、质量管控:对于案件事实分析提炼、法律检索步骤成果呈现、法律文书规范表达等法律服务各阶段各环节记录在案。

侦查阶段

  一、收案

  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贪局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作为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如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种类等;其次,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具备委托资格。最后,审核委托人是否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家属关系证明"材料,办理委托手续。

  二、办案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1.会见的告知与申请

  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再安排会见事宜。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则首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批准后会见。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2.会见的主要内容

  (1)向嫌疑人询问案件有关情况,特别是询问笔录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做好会见笔录。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司法解释,理论观点及学理解释,以便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在提供咨询中,律师要法言法语,解释法律,分析所涉罪名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同时介绍诉讼实践知识,帮助嫌疑人理清思路。应当让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选择供述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嫌疑人如何供述。

  (2)告知嫌疑人如下的法律规定和享有权利:

  A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B 有关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及权利;

  C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D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

  E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嫌疑人,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F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及委托律师为期辩护的权利;

  G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H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I 使用自己民族语言进行审讯或诉讼权利;

J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 。

  3.会见注意事项

  (1)关于是否监听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

  (2)关于回答咨询

  当嫌疑人提出明确的问题,如“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我可不可以这样讲”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其解释、法律原则及其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辩解。

  (3)关于调查取证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

  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可能涉嫌刑法306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受到刑事追责。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因此,是否取证得谨慎。

  (4)关于传递家信

  律师不得秘密夹带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防止串供。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尤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关于接待家属

  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律师了解工作情况。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告知基本的案情概貌,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能把会见笔录复印给嫌疑人家属或让其拍照,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捞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倘若发生,律师难辞其咎。

  (二)与办案单位沟通

  首次会见后三天内将委托关系告知办案单位,并相应提供如下服务:

  1.提交所函、委托书(经犯罪嫌疑人签名);

  2.向办案单位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3. 根据实际情况草拟《辩护意见》,提交给办案单位参考;

  4.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依法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代理申诉和控告及其他

  1.对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合法权益行为代理控告;

  2.对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提出申诉等;

  3.根据案情依法收集或申请有关部门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

  )阅卷:审查证据

  律师阅卷时应当全面、完整复印案卷材料,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阅卷权利。如果阅卷权得不到保障,在开庭时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阅卷过程中应当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证据:

  第一、无罪辩护标准应贯穿刑事辩护的始终,即使根据当时证据、法律研究结论已经决定做量刑辩护、缓刑辩护。

  第二、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该证据的内在属性(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该证据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与印证关系(真实性、证明力)等全面审查。

  (一)对起诉书的审查

  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审查起诉书所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1.对《立案审批表》、《传唤证》、《拘留证》、 《逮捕证》的审查

  如上诉讼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尤其注意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冲突的情形。

  2.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1)只有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120条规定。(2)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违反《刑诉法》第120条规定。(3)没有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4)检察机关对一些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没有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82条规定。(5)鉴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238条的规定。

  3.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

  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有大概了解,并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开。

  4.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

  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以便分类排除,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解,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

  5.对勘验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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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