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⑵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⑷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⑸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⑹未成年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情形之一,应当宣告缓刑;
⑺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上述第⑴至⑸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2、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及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盲人犯,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确定从宽的幅度。
⑴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⑵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⑶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未区分重、中、轻度的,依照第⑵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5、对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⑵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⑶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造成损害的程度、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⑴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
⑵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90%;
⑶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共